首页> 裁判案例> 婚姻家庭

原告陈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15)芗民初字2158号

原告:陈XX,男,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肖世贵,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张XX,女,198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XX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X以再给被告张XX一次机会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陈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梁玉婷

书 记 员  傅XX

其他婚姻家庭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26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