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裁判案例> 合同事务

王永远律师厂房租赁纠纷案:本诉全额拿回租金,40 万高额反诉仅赔 3000 元

一、案件简介

案号:XXX;辽X民初 X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某人民法院。

王永远律师系本案本诉原告、反诉被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为厂房、办公楼场地租赁合同纠纷,存在本诉 + 反诉双重对抗。

原被告XXX;年、XXXX;年先后签订厂房、办公楼租赁协议,到期后转为不定期租赁。X年 XXX;月出租方B另行出租房屋,双方终止租赁,A已预付 8 万元租金,出租方拒不退还剩余款项,还阻止A拆走自行安装的大门。A提起本诉,要求返还剩余租金、大门折价补偿。

庭审中B提出高额反诉,主张A拖欠租金 22.3 万元、拖欠电费 1 万元、损坏房屋赔偿 15 万元,反诉标的总额近 40 万元。

 

二、律师代理抗辩经过

租金支付事实固定:完整整理多年银行转账流水,证明A每年固定支付厂房 + 办公楼一楼合计 16.5 万元,出租方多年收款未提出异议,形成稳定交易习惯;

剩余租金精准核算:依据转账记录、合同租金标准、实际退租日期,精确计算多付租金金额,举证出租方应退还 38800 元;

逐条击破全部反诉诉求:针对拖欠租金主张,以长期足额转账记录反驳;针对 15 万元房屋维修损失,指出对方无充分损坏金额证据,仅认可法院现场勘查确认的少量装修破损;针对 1 万元电费,证明票据无法对应A承租时段;

租赁关系终止事实佐证:提交解除沟通录音、退租相关记录,证明系出租方另行出租主动终止合同,并非承租方霸占房屋。

 

三、法院最终判决结果

本诉支持:判令出租方B十日内返还A剩余租金 38800 元;驳回大门折价补偿 1 万元的诉求;本诉受理费 1033 元,B承担 812 元,保全费全部由B承担。

反诉大幅驳回:仅酌定A赔偿少量装修破损损失 3000 元;驳回反诉原告主张的拖欠租金 22.3 万、电费 1 万、房屋维修 15 万元全部高额诉求;反诉受理费 3522.5 元,仅由A承担 50 元,剩余 3472.5 元由出租方自行承担。

若各方未按期付款,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四、王永远律师代理核心价值

完整梳理多年租赁转账流水,形成交易习惯完整证据链,彻底驳回对方 22.3 万欠租核心反诉;

精准核算剩余预付租金,法院全额支持租金返还诉求,本诉核心目的全部实现;

针对出租方近 40 万元高额反诉,仅承担 3000 元小额赔偿,将客户反诉损失降到最低;

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绝大部分判由违约出租方承担,大幅减少当事人维权经济成本。

 

五、案件适用场景

厂房、仓库、办公楼长期租赁,合同到期转为不定期租赁,出租方提前收房拒不退还预付剩余租金;

出租方提起高额反诉,主张承租方欠租、欠缴水电、房屋大面积损坏索赔;

双方多年滚动支付租金,无每年单独对账,出租方事后否认长期实际执行的租金标准;

承租方承租期间自行加装大门、装修添附,退租时出租方扣留添附物拒绝补偿或拆卸;

租赁终止后双方就房屋损坏范围、维修金额存在巨大争议,出租方无完整损失票据;

存在本诉、反诉双向对抗的商事租赁纠纷,需要同时主张己方债权、抗辩对方高额索赔;

工业厂房租赁,多年转账无书面对账,需要律师梳理银行流水固定租金交易习惯。

 

六、法律服务指引

租赁全程留存租赁合同、每一笔租金转账记录、双方沟通录音、退租交接记录,便于律师固定交易事实;

不定期租赁提前留存出租方主动收房、另行出租的聊天、录音证据,明确合同终止责任方;

出租方提起大额损坏、欠租反诉时,及时委托律师梳理多年支付流水,以交易习惯反驳欠租主张;

退租时共同现场清点房屋现状,留存照片、视频,避免出租方事后夸大房屋损坏金额;

自行加装设备、装修前在合同中约定添附归属与补偿规则,减少退租财产纠纷。

 

七、全文总结

本案是厂房租赁本诉、反诉双向对抗的典型胜诉案例,王永远律师作为承租方A的全权代理律师,一方面完整举证、精准计算,让法院全额支持返还剩余租金的核心本诉请求;另一方面全面拆解出租方总额近 40 万元的三项高额反诉,凭借多年租金转账流水、现场勘查记录,仅承担 3000 元轻微房屋破损赔偿,几乎全部驳回对方巨额索赔。同时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绝大多数由违约出租方承担,最大限度降低客户维权支出。该案充分说明厂房租赁纠纷维权要点:完整留存多年租金支付凭证、固定租赁终止原因、针对性反驳对方无依据高额索赔。企业或个人承租厂房遭遇出租方扣租金、反向高额索赔时,委托专业合同律师梳理全套资金与沟通证据,既能拿回多付租金,又能极大削减反诉赔偿风险。

其他合同事务案例: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