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X,女,1984年出生,大专文化,案发前系北京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监事。2013年9月至2015年4月间,李X伙同王X(已起诉)在北京市昌平区等地,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投资公司名义,以高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许某、穆X等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900余万元。
2023年2月8日,李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同日被羁押,同年3月18日被逮捕,同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认为,李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李X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于海东律师在接受被告人李X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详细了解了案件事实经过,并向李X充分阐释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意义和后果。于海东律师随后前往检察机关查阅、复制了全部案卷材料,对案件事实、证据链条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分析。
经深入研判,于海东律师精准锁定了本案的多个辩护关键点,制定了系统的辩护策略:
第一,论证“从犯”地位,争取大幅减轻处罚。 于海东律师经阅卷发现,李X虽系公司监事,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并非犯意发起者和主要组织者,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于海东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均持续强调李X的从犯地位,为后续减轻处罚奠定了基础。
第二,指导当事人认罪认罚,争取法定从宽情节。 于海东律师向李X详细解释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告知其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认罪认罚是获得从轻处罚的重要法定情节。在充分沟通后,李X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第三,积极促成退赃退赔,体现真诚悔罪态度。 在于海东律师的协调下,李X家属积极配合,主动向司法机关退缴人民币50万元,这一金额在同类案件中属于较高比例的退赃,充分彰显了李X认罪悔罪的诚意。
第四,向法庭提交“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等多维度从轻情节。 于海东律师指出,李X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其本人亦在投资中遭受巨大经济损失,主观恶性相对较浅,社会危害性有限。
庭审中,于海东律师围绕“从犯认定+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初犯偶犯”四个维度展开充分论证,向合议庭全面呈现了李X的悔罪态度和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及酌定情节。辩护意见得到了公诉机关的认可和合议庭的充分重视。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李X自愿认罪认罚,家属代为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随案移送李X退赃款人民币五十万元,按比例发还相应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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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