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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于海东律师辩护获不起诉决定

【案情介绍】

被不起诉人孙X,44岁,大专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2021年至2024年间,孙X通过微信等渠道从上家李某处先后多次收购犀X角及象牙制品,再转手出售给下家赚取差价。具体交易事实如下:

  1. 2023年9月4日,孙X以5200元收购1块犀X角牌子,后以6500元出售给王某。经鉴定,该犀X角制品价值3650元;

  2. 2024年4月3日,孙X以4900元收购1块犀X角牌子,后以7300元出售给秦某。经鉴定,该犀X角制品价值3350元;

  3. 2024年7月22日,孙X以600元收购1串象牙手串,后以1200元出售给徐某。经鉴定,该象牙制品价值689.17元;

  4. 2023年9月8日,孙X以10800元收购1串犀X角手串,后以12000元出售给张某。经鉴定,该犀X角制品价值10217.5元;

  5. 2021年4月18日,孙X以4560元收购1个犀X角杯子,后以6080元出售给范某。经鉴定,该犀X角制品价值3650元。

经鉴定,犀X(犀科所有种)和象(象科所有种)均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涉案动物制品均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2024年9月11日,孙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孙X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5年3月13日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办案经过】

于海东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孙X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当事人,详细了解了案件事实经过,并迅速前往检察机关查阅、复制了全部案卷材料。经深入分析在案证据,于海东律师精准锁定了本案的多个辩护突破口:

第一,精准论证“自首”情节。 于海东律师指出,孙X系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电话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当事人配合传唤主动到案,体现了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依法应当认定自首。

第二,提出“犯罪情节轻微”的辩护意见。 于海东律师梳理了孙X的多个从轻情节:(1)孙X系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2)涉案金额相对较小,五次交易总额虽逾两万元,但单次交易金额不大;(3)孙X认罪态度良好,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4)孙X主观恶性不深,系法律意识淡薄所致,并非以猎捕、杀害野生动物为手段,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第三,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推动不起诉决定。 审查起诉阶段,于海东律师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了详细的书面辩护意见,围绕“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四个维度充分论证了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法定条件,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关于酌定不起诉的规定,恳请检察机关对孙X作出不起诉决定。

经多次有效沟通,于海东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检察机关的充分重视和采纳。

【案件结果】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后认为:被不起诉人孙X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孙X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最终,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X不起诉

至此,在于海东律师的专业辩护下,当事人孙X在有多次交易记录、涉案金额逾两万元的情况下,成功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理想结果,免于刑事处罚,保住了清白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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