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员工因故被行政拘留,提前告知公司后,公司却以“旷工”为由认定为严重违纪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拒绝支付年度奖金。面对公司“员工未请假即擅自休假”的严厉指控,员工应如何证明“旷工”不成立?
北京吴中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精准锁定公司苛求员工提供“拘留原因证明”缺乏法律依据的核心争点,成功帮助员工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并追回违法解除赔偿金及年终奖,合计二十余万元。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何XX于2021年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双方签订期限至2024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25000元,另有目标年终奖100000元。
2023年间,何XX因故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一周。何XX在拘留前已通过电话向其直属领导告知了相关情况,并在拘留结束后补充提交了事假审批申请。
拘留结束后一周,公司向何XX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何XX“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审批即擅自休假3天以上”为由,认定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认为何XX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拘留证明,故不批准其事假,何XX未出勤期间应按旷工处理。
何XX认为其已提前告知并事后补假,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何XX遂委托吴中律师团队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加班费、年终奖及未休年休假工资。
二、律师观点
接受委托后,吴中律师团队整调取拘留解除证明、录用通知、薪资沟通记录、双方沟通记录等证据,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重点围绕“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年终奖是否应支付”以及“加班及年假是否成立”三大核心争议,制定了精准的代理策略。
第一,员工被拘留前已告知公司,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合同缺乏依据。
团队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就员工存在严重违纪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双方均确认何XX在被拘留前已将拘留一事告知直属领导。何XX提供了《解除拘留证明书》证明其被拘留的事实,公司亦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公司要求何XX进一步证明“拘留的具体原因”,缺乏法律依据。行政拘留系因公权力介入而导致员工无法出勤,员工在事前已履行告知义务、事后亦提交了补假申请,该情形不应认定为“旷工”。公司在何XX已举证证明拘留事实的情况下,仅以“未提供拘留原因证明”为由不批准事假并视为旷工,该认定过于严苛,且缺乏合理性。因此,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构成违法解除。
第二,公司应支付2023年度的年终奖。
录用通知书明确约定“目标年终奖金100000元”,虽注明“根据公司、部门和个人业绩浮动”,但公司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未能就何XX的年终奖考核情况及具体计算方法提交任何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就减少劳动报酬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公司在无法证明何XX考核不达标的情况下,应结合何XX2023年度在职时间,按比例支付年终奖。
三、案件结果
经审理,仲裁委全面采纳了吴中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裁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3000元;支付年终奖76000元。
本案中,吴中律师团队精准抓住行政拘留不属于旷工这一关键事实,在公司抗辩下,为员工追回二十余万元劳动权益。不仅为何XX挽回了直接经济损失,更明确了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严格把握合理性标准,不得苛求员工提供“拘留原因”等超出合理范围的证明,为员工在类似情形下的维权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参考。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案例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仲裁院、审理法院均与原裁决或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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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08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