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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生馆合伙分红引纠纷 二审全力抗辩成功维持原判 武汉XX推荐 周峰律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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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律师。
  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峰,湖北致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3.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某某养生保健馆,经营者为上述原审被告。
    案件事实:双方签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养生保健馆,约定了出资比例、分红规则、支出分担方式。合作期间,双方因分红结算、合伙支出承担、顾客预付款及备用金认定等问题产生重大分歧。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分红款、返还多承担的合伙支出并支付相应利息,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并主张解除合伙关系、开展合伙清算。

三、办案经过

一审阶段,原告因合伙分红、支出分摊等争议提起诉讼,双方围绕账目明细、备用金、预付款性质、合同条款效力等展开举证与辩论。一审法院结合合伙协议、收支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认定案件事实,最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对判决结果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出多项上诉理由,质疑一审事实认定、证据采信以及审理程序,同时新增解除合同、合伙清算等诉求。二审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展审理,并传唤各方当事人到庭。庭审中,原审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周峰律师作为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深入研读一审卷宗、上诉状及新证据,梳理合伙协议条款、店铺经营模式、财务收支逻辑,针对上诉人提出的事实错误、程序违法等上诉理由逐一进行驳斥。同时结合合伙财产相关法律规定、行业惯例以及双方履约过程,论证对方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清晰陈述答辩观点,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案件结果

(一)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承担。

(二)裁判理由及适用法条

  1. 裁判理由:二审法院核查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案涉合伙协议合法有效,依据法律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财产。上诉人主张的分红、返还支出等诉求,缺乏充分事实与法律支撑;其在二审中新增的解除合同、合伙清算请求,超出一审审理范围,二审不予审查。综合全案证据与法律规定,上诉人上诉理由均不成立。
  2. 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第九百六十九条、第九百七十二条、第九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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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6-06-01 00: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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