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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共有纠纷案,成功为委托人争取拆迁补偿款77万余元及安置房待分配权益

案情简介:

原告A与被告B等人系兄弟姐妹关系。20XX年,经法院调解确认,位于北京市某区某村某宅院内的东边北房二间半、南房二间半归A所有。后该宅院被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告B、C(B继女)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与拆迁单位签订《宅基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领取了全部拆迁补偿款及安置房指标,侵占原告应得的拆迁利益。原告多次协商无果,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及安置面积权益。

律师工作:

律师接受原告A委托后,围绕案件核心开展了以下工作:

梳理在先生效法律文书,锁定原告财产权益

律师首先调取并研读了(XX)京X民初X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明确确认涉案宅院内东边北房二间半、南房二间半归原告所有。同时,调取(XX)京X民初X号调解书,厘清被告之间就西边房屋的分割约定,避免其与原告权益产生混淆。以此为基础,证明原告对涉案房屋享有独立的所有权,该权利不因拆迁而消灭,应转化为相应的拆迁补偿利益。

申请法院调取拆迁档案,逐项核算可分割的补偿项目

律师申请法院向拆迁实施单位某公司调取了B、C签订的《宅基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安置房购买协议、测绘成果图、评估报告等全套档案。根据测绘成果图,原告所有的房屋位于常自福宅基地范围内(对应B、C签订的两份协议中的部分面积)。律师逐项分析补偿款的构成: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房屋重置成新价、工程配合奖、搬迁费、集体配合奖、提前搬迁奖等,并依据原告房屋面积所占比例,精确计算出原告应得的各项金额。

论证原告对空地及附属设施不享有权益

被告抗辩原告不实际居住、户口不在该院等。律师指出:原告通过生效调解书取得的是特定房屋的所有权及该房屋所占用宅基地的相应权益,并非整个院落的全部权益,因此不主张空地、门楼、厕所等附属物的补偿,合理限缩诉请范围,增强主张的合法性。法院采纳该观点。

主张安置房、临时安置费等暂不处理,保留后续诉权

因安置房尚未建成交付,临时安置费、土地出让金补助费等与安置房挂钩,律师建议原告在本案中暂不主张分割安置房实物及上述费用,待房屋具备处理条件后再行起诉。法院采纳此方案,判决仅处理已发放的货币补偿款,保留原告后续主张安置房的权利。

精细化计算补偿款,争取最大利益

律师依据测绘成果图中原告房屋面积(B协议项下xx平方米、C协议项下xx平方米)及各项补偿标准,逐一核算出两被告应分别给付的金额:B支付391,995.7元,C支付382,222.28元,合计774,217.98元。法院全额支持。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

被告B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A拆迁款391,995.7元;

被告C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A拆迁款382,222.28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对安置房等暂不处理的诉请,保留另诉权利);

案件受理费10,251元由两被告负担。

律师心得:

本案是一起因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引发的共有及继承纠纷,涉及在先调解书的执行、拆迁利益的转化认定以及多重补偿项目的精确分割。办理此类案件有以下几点体会:

生效调解书是定分止争的基础,须作为核心证据运用

20xx年的调解书已明确原告对特定房屋的所有权,该权利不因拆迁而消灭。律师在接手案件后,首要任务是巩固这一基础权利,防止被告以“实际居住人”“户口在册”等理由否定原告的权益。法院在判决中明确认定“上述调解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经生效,故各方均应按照该调解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予以履行”。

拆迁利益的分割需结合拆迁政策与测绘成果精细化核算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项目繁多,不同项目的归属原则不同(如宅基地区位补偿款归宅基地使用权人,房屋重置成新价归房屋所有权人,临时安置费归实际居住人等)。律师必须逐一分析每项补偿的性质,依据测绘成果图中原告房屋的面积和位置,按比例计算出原告应得的份额,不能笼统主张。

合理分割诉讼请求,可分步主张权益

本案中,安置房尚未建成,若强行要求分割安置房,法院可能因不具备条件而驳回或搁置。律师建议原告先就已发放的货币补偿款提起诉讼,对安置房、临时安置费等保留另诉权利,既加快了案件进程,又避免了因条件不成熟导致的诉请被驳风险。

注意不同被告协议项下权益的分别核算

涉案宅院因历史原因被分为两份拆迁协议(B一份、C一份),原告的房屋横跨两份协议项下的宅基地范围。律师分别核算每份协议中属于原告的份额,分别向两被告主张,确保了计算的精确性和执行的明确性。

举证责任分配:被告若主张原告无权分割,需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主张原告不实际居住、已在他处获得拆迁安置等,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法院未予采信。律师应善于利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将举证责任推给对方。

本案的胜诉,通过精细化的证据梳理和利益核算,成功为原告追回了因拆迁被侵占的77万余元补偿款,并为后续安置房权益的争取保留了法律路径,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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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00: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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