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XX,男,1990年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
(申请人自行到庭,未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凌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xx,北京XX律师。
李XX于2021年8月2日入职某环保公司,担任行政标书岗位,双方签订有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2026年1月19日,公司以“入职学历造假、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李XX送达《解聘通知书》,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李XX不服,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7379.25元、2025年12月至2026年1月期间工资16436.78元、2025年度提成46574.24元、2022年至2026年期间未休年假工资35138.88元、补缴社保及公积金,并出具离职证明。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员工学历造假引发劳动争议的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公司以学历造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以及是否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北京XX的律师作为被申请人(公司)的代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了案件的关键证据和法律依据,制定了“以学历造假为核心、以合同约定为依据”的应诉策略。
XXX首先调取了公司留存的《员工入职登记表》和李XX入职时提交的《毕业证书》。《入职登记表》显示李XX填写的学历为“专科”,专业为“资源环境与城市管理”;《毕业证书》显示李XX于2007年9月至2009年6月在“佳木斯大学”该专业二年制专科学习。为证明学历造假事实,XXX在仲裁庭现场登录学信网,输入毕业证书编号及李XX姓名进行查询,结果显示“未找到学历信息”。这一当庭操作成为认定学历造假的关键证据。
其次,XXX重点援引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的诚信条款。该合同第二十三条明确约定:乙方(员工)熟知甲方对诚信的极高要求,保证提交的学历、履历等资料真实有效;违反任何一条,即认定为以欺诈手段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合同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1)项明确约定:向甲方提供的学历证明被证明存在虚假信息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袁腾飞律师指出,上述条款清晰明确,公司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关系,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李XX提出的“公司系报复维权、违法解除”的主张,袁腾飞律师提交了《企业规章管理制度》及有李XX签字的《企业规章管理制度》告知单,证明公司已将学历真实性要求纳入规章制度并已向员工公示。李XX虽辩称“签字系批量造假”,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反驳,仲裁委依法采信了公司的主张。
在提成工资争议中,公司认可应支付提成,但主张需扣除“服务费”。XXX指出,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曾就“服务费扣除”达成约定,根据举证责任规则,公司应承担不利后果。仲裁委最终支持了李XX主张的提成金额。
在年假工资争议中,XXX成功主张:公司已依法安排李XX于2026年1月休2025年度年假10天,李XX虽提交书面异议称“强制休假未经同意”,但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有权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无须征得员工同意。仲裁委采纳了这一观点,驳回了李XX关于2025年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
此外,袁腾飞律师还成功主张了仲裁时效抗辩:李XX要求支付2022年、2023年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且未能举证证明公司两年以外存在未支付年假工资的情形,该部分请求被驳回。
最终,仲裁委全面驳回了李XX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仅支持了工资、提成、2024年未休年假工资及出具离职证明等基础性请求,为客户避免了近13万元的赔偿损失。
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
学历造假事实成立:公司提交的《员工入职登记表》《毕业证书》及现场学信网查询结果相互印证,证明李XX入职时提供的专科学历系虚假信息。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明确约定学历虚假属于欺诈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规章管理制度》亦对学历真实性作出要求。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及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不构成违法解除。
提成应予支付:公司认可存在项目提成,但未能举证证明双方曾约定扣除“服务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支持李XX主张的46574.24元。
2025年年假已休完:公司已依法安排李XX于2026年1月休2025年度年假10天,单位有权统筹安排年休假,无须征得员工同意。
2022、2023年年假请求超时效:李XX未提供两年以外的工资支付记录,该部分请求已超仲裁时效。
社保及公积金补缴不属于仲裁范围:该请求不予处理。
裁决结果:
公司支付李XX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1月19日期间工资13797.19元;
公司支付李XX2024年未休年假工资5709.52元;
公司支付李XX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提成46574.24元;
公司为李XX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驳回李XX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7379.25元的请求;
驳回李XX关于2022、2023年未休年假工资及2026年年假工资的请求;
驳回李XX关于补缴社保及公积金的申请。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第50条(出具解除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工资支付);《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年假天数)、第5条(单位统筹安排年休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第4款(裁决效力)。
其他劳动工伤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6-03-01 00: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