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系山东省济南市一家专业从事混凝土生产与销售的企业(以下简称“混凝土公司”)。被告为国内知名大型建筑企业(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因承建“神武城中村改造一期项目A-1地块”工程的需要,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
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混凝土,并对混凝土价格、货款结算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约供应混凝土,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然而,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
经核算,截至2024年7月1日,被告累计欠付混凝土货款本金共计1,743,313.49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委托尹绪梅律师代理提起诉讼。
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支付货款本金174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LPR的1.5倍计算)、支付律师费17万元、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等。
尹绪梅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1. 全面梳理证据材料
律师团队第一时间收集并整理了《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供货单、对账单、催款函、发票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确保诉讼请求有据可依。
2. 精准计算诉讼请求
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尹绪梅律师精准计算了欠付货款本金、逾期付款利息(按LPR的1.5倍)、律师费、保全费、保函费等各项费用,确保原告利益最大化。
3. 及时申请财产保全
为防止被告转移资产、导致判决难以执行,律师团队在起诉同时同步申请了财产保全,冻结了被告相应金额的资产,为后续调解争取了主动权。
4. 积极参与法院调解
案件于2024年7月26日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立案。在法院主持下,尹绪梅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和对案件事实的清晰陈述,与被告方展开多轮调解谈判,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货款支付:被告以供应链形式向原告支付货款 1,743,313.49元,分三期支付(2024年11月30日前支付70万元,2025年1月29日前支付70万元,2025年4月5日前支付343,313.49元);
违约加速到期条款:若被告任意一期未按约定履行,原告可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逾期违约金:被告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4年7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LPR的1.5倍标准计算);
一次性解决: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无其他争议;
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10,244.9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已交纳)。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上述协议效力。调解书自双方签收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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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00: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