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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丨北京刘婉律师代理被申请人,仲裁决全额支持反请求510余万元裁

刘婉律师代理仲裁案大获全胜:监理公司反请求获支持,成功追回欠付监理费510余万元

审理机构:北京仲裁委员会

案情介绍

本案是一起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纠纷仲裁案。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建设工程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公司”)于2010年3月就北京市某多功能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监理费包干总价367万元,监理责任期为39个月。

合同履行期间,工程因多种原因出现长期停工、延期。开发公司认为监理公司存在人员不到位、未依约履行监理职责、两次擅自停止监理工作等违约行为,于2021年12月10日单方发函解除合同,并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

  1. 确认合同解除;

  2. 监理公司交付全部监理资料;

  3. 赔偿经济损失148.8万元;

  4. 支付擅自停工违约金151.39万元;

  5. 支付监理人员不到位违约金57.78万元。

被申请人(监理公司)委托刘婉律师团队代理本案,并提出仲裁反请求:

  1. 确认合同于2021年12月13日解除;

  2. 开发公司支付欠付监理服务费737.7万元;

  3. 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

  4. 支付律师费6万元。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刘婉律师团队对本案进行了全面梳理和系统应对:

一、证据体系构建

代理律师从合同约定、实际履行、工期延期、款项支付等多个维度,组织提交了本案合同、备忘录、施工许可证、发文登记表、监理日志等15组关键证据,重点证明:

  • 监理公司实际进场时间为2010年3月11日,远早于开发公司主张的2013年3月;

  • 工程长期停工非监理公司原因所致;

  • 开发公司长期拖欠监理费,已构成根本违约;

  • 双方曾在住建委协调下就2018年10月前附加工作报酬395万元达成一致。

二、核心法律争点应对

1. 正常监理报酬的计算标准

开发公司主张监理费按建筑面积包干,且监理公司未完成全部工作,不应全额计取。刘婉律师提出:合同约定的39个月监理责任期届满后,监理公司有权同时获得正常监理报酬和附加工作报酬;应付报酬应根据实际完成情况酌情确定,而非以是否“全部完工”为前提。

2. 附加工作报酬的认定

开发公司否认2018年10月30日之后的附加工作报酬。代理律师通过停工报告、发文登记表等证据,证明工程虽存在停工,但冬季停工不计入扣除期间,且两个区段未同时停工,监理公司持续提供服务,应计取附加报酬。

3. 欠付金额的精确计算

经仲裁庭审理,最终认定:正常监理报酬260万元 + 2018年10月前附加报酬395万元 + 2018年10月后附加报酬260万元 = 应付监理报酬总额915万元,扣除已付404.3万元,尚欠510.7万元

三、有效阻击对方请求

针对开发公司提出的148.8万元经济损失、151.39万元违约金、57.78万元人员不到位违约金等请求,刘婉律师逐一质证并指出:

  • 肥槽回填损失实际并未发生;

  • 另签监理公司产生的差价系因市场涨价及工期延长所致,非监理公司过错;

  • 监理人员是否到岗不能仅凭参会记录认定;

  • 擅自停工系因开发公司长期欠费所致,监理公司不构成违约。

案件结果

北京仲裁委员会经审理,采纳了刘婉律师团队的主要代理意见,作出裁决如下:

支持被申请人(监理公司)的反请求:

(一)确认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于2021年12月13日解除;

(四)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欠付的监理服务费XXX元;

(五)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以XXX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的滞纳金;

(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60000元。

驳回申请人(开发公司)的主要请求:

(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含经济损失148.8万元、擅自停工违约金151.39万元、人员不到位违约金57.78万元等);

仲裁费分担有利:

反请求仲裁费104746.28元,由申请人承担73322.40元,被申请人仅承担31423.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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