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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同红律师代理法定继承纠纷:兄弟姐妹6人争房,法院判决每人六分之一份额

李同红律师代理法定继承纠纷:兄弟姐妹6人争房,法院判决每人六分之一份额

审理法院信息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起法定继承纠纷。原告祁XX(化名,女,1951年出生)、祁X乙(化名,女,1944年出生)、祁XX(化名,女,1945年出生)、祁XX(化名,女,1963年出生)、祁XX(化名,男,1960年出生)与被告祁XX(化名,男,1955年出生)系兄弟姐妹关系。

被继承人祁X(化名)与赵X(化名)系夫妻,共育有六名子女。赵X于1999年去世,祁X于2006年去世,二人均未留有遗嘱。

涉案房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X某号楼,原系祁X承租的单位公房。1998年房改时,祁X与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契约购买了该房屋,1999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一直由被告祁XX一家居住使用。

2006年12月10日,六名子女签订了一份《备忘录》,约定涉案房屋归被告祁XX所有,被告向其他五人每人支付27100元补偿款。但此后被告一直未支付任何款项,房屋也未办理过户手续。

因多次协商无果,祁XX等五人委托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郑**律师及李同红律师代理,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六人依法共同继承涉案房屋,每人各占六分之一份额。

被告祁XX辩称:涉案房屋系其以父亲名义申请分配,购房款由其缴纳,且兄弟姐妹已签订《备忘录》约定房屋归其所有,故房屋应归其一人所有,其同意按《备忘录》约定向其他五人每人支付27100元补偿款。


办案经过

李同红律师在接受五名原告的委托后,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已签订但未实际履行的《备忘录》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及涉案房屋应如何分割。

第一,确认涉案房屋的遗产性质。 涉案房屋系祁X与单位签订购房合同购买,所有权登记在祁X名下,属于祁X的个人合法财产。祁X去世后,该房屋依法成为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

第二,论证《备忘录》未实际履行故不具约束力。 虽然六人于2006年签订了《备忘录》,约定了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补偿款的方案,但自签订后长达7年时间里,被告一直未支付任何款项,房屋也未办理过户手续。李同红律师指出:《备忘录》约定的条件未成就,各方均未按约定实际履行,该协议不能作为遗产分割的依据,仍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第三,主张X等分割。 根据《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六名子女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且无证据证明有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或存在其他可以多分或少分的情形,故应均等分割。

第四,应对被告的上诉。 一审判决后,被告祁XX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阶段,李同红律师继续代理五名原告,主张《备忘录》未实际履行,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件结果

一审判决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涉案房屋由祁XX、祁X乙、祁XX、祁XX、祁XX与被告祁XX共同继承,每人各占有六分之一的份额

案件受理费70元,由五名原告共同负担35元,由被告负担35元。

一审判决的主要理由:

第一,祁X生前未留有遗嘱,故本案应依法定继承办理,六名子女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有权继承其遗产。

第二,六人虽曾以备忘录形式约定遗产处理方式,但双方均未按此实际履行,房屋仍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未办理继承事宜,故仍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第三,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判决结果:

被告祁XX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自2006年签署《备忘录》至今的多年时间里,各继承人均未实际履行约定的内容,房屋仍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现五名原告要求按法定继承处理,合理合法。一审法院确认每人各占有六分之一份额,正确合理。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上诉人祁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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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00: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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