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检察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被不起诉人: 王XX(男性,1983年出生)
被害人: 刘XX
案件移送机关: 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
涉嫌罪名: 盗窃罪
基本案情:
侦查机关认定,2023年7月27日,被不起诉人王XX租用拖车至山亭区某村,将被害人刘XX所有的的一辆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拖走。次日(7月28日),王XX将该车以8万元的价格抵债给任某某,同日,该车辆过户至任某某的亲属郭XX名下。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88,000元。案发后,王XX主动赔偿被害人刘XX人民币100,000元,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于2024年9月25日以王XX涉嫌盗窃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受理后,依法履行了告知诉讼权利、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值班律师及被害人意见等程序,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检察院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4年12月2日第一次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25年1月2日重新报送。检察院经审查,并自行进行了补充侦查后,最终作出决定。
决定结果: 对王XX作出不起诉决定。
理由与法条依据: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王XX具有盗窃主观故意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经过二次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因此,检察院决定对王XX不起诉。根据法律规定,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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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5/03/05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