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曾XX,男性,公历2008年1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高中文化,四川宣汉职业中专学校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XX,住宣汉县蒲江街道聚城峰华XX。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5年2月12日被宣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曾XX,系曾XX菜义亲。
指定辩护人杜X,四川XX律师。
本案由宣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XX涉嫌聚 众斗殴罪,于2025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 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 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为被不起诉人曾XX落实了法律援 助,委托达州众爱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进行了社会调查,依法讯问 了被不起诉人,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法定代 理人、辩护人及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1月初,石XX(14岁)和刘XX(14岁)因琐事产生矛盾,二人通过网络聊天软件约架。1月11日,石XX邀 约被不起诉人曾XX、王XX(15岁)等人从宣汉县城赶往天 生花果山,刘XX邀约其同学来到花果山与石XX一方的人见 面,与刘XX认识的覃XX(18岁、另案处理)听说此事后来 到花果山。所有人到达花果山后,双方开始对峙,覃XX和石XX一方争论起来,后覃XX、叶XX(17岁)、张XX(17岁)、 郎XX(18岁)与王XX、曾XX、石XX等人短暂互殴,覃XX将王XX眼睛打伤。双方各自离开后,覃XX不服气便再次 挑衅曾XX等人,曾XX和王XX商量邀约人员与覃XX等人见 面解决此事。1月13日,曾XX邀约曹XX(15岁)、符XX(15 岁)、金X(16岁),王XX邀约龚X(16岁)、刘XX(16岁), 七人来到步行街,见到覃XX等人后,王XX去拉覃XX,覃万 相将手甩开,王XX、曾XX等七人随即上前对覃XX进行群殴, 致覃XX头皮裂伤,覃XX同行的其他人见状未上前帮忙。经鉴 定,覃XX的伤情为轻微伤。
同时查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曾XX等人对覃XX进行了赔 偿,取得了覃XX的谅解。曾XX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 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书证;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鉴定意见;被 不起诉人曾XX的供述及辩解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未 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三十九条,本院委托达州 众爱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对被不起诉人曾XX进行了社会调查,经 调查综合评判预估曾XX再犯风险在4分,如果能持续保持,且 监护人中父母中任意一方留守本地,可有效将其不良行为发生的 几率降低,再犯风险降低至3分以下。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 认罚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午七条第二款、《未成年人 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曾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 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 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 向宣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其他无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5/05/22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宣汉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