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3)京0112民初32017号
原告:于XX,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市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雨薇,北京市XX律师。
被告:邓XX,女,196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XX与被告邓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邓XX向于XX偿还借款本金XXX元;2.判令邓XX向于XX偿还借款利息(以XXX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4倍LPR计算);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邓XX承担。事实和理由:于XX与邓XX系多年朋友关系,2020年7月14日邓XX向于XX借款400万元,利息为年息20%,于XX当日将全部款项交付邓XX,履行了出借义务。2023年5月1日,经双方对账,邓XX出具《借款合同》,确认借款金额为两笔,分别为400万元和255万元,共计655万元,借款期限自2023年5月1日起至2023年5月20日止,利息按年化20%计算,邓XX提供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9-102房产作为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后邓XX未按合同约定还款,于XX多次催促邓XX还款,但邓XX一直推脱。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邓XX偿还原告于XX借款本息XXX元及利息(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于2024年3月14日前给付250000元,余款于2024年5月22日前付清;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28825元,由被告邓XX负担,被告邓XX于2024年5月22日前将此款给付原告于XX;
三、如被告邓XX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任一期款项,则原告于XX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四、上述债务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此事再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策00
法官助理 李00
书记员 张00
202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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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02/2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标 的:655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