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本案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均与原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一、案情简介
苏XX于2020年7月13日入职北京某公司,工作职位为财务部主管,双方签署了期限为2020年7月13日至2022年7月12日的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苏XX的工作地点为北京市,薪资为20000元每月。在合同到期后,苏XX与公司续签了期限为2022年7月13日至2024年7月12日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苏XX的岗位以及薪资待遇均保持不变。
由于苏XX之前工作一直勤勤恳恳,公司平时也对其颇为照顾,在2023年的9月5日苏XX给公司发送邮件提出自己要请事假,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8日至9月17日,由于公司在苏XX休假这段时间刚好业务特别繁忙人手严重不足,所以公司未批准苏XX的请假请求。但有跟苏XX进行协商,公司表明待忙完这段时间后,可以安排苏XX休假,苏XX对此未进行反对。
但是在9月8日这天,公司迟迟等不到苏XX到岗上班,安排人员和其联系后被告知其正在进行休假。由于公司事先未对苏XX的请假予以批准,所以苏XX此时的擅自离岗休假实际上属于旷工,根据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旷工的情况下,公司有权对其进行书面警告并要求立即返岗。于是公司立即给苏XX发送书面警告以及返岗通知书,要求苏XX及时返岗工作,但苏XX对此却置之不理。
在苏XX擅自休假期间,公司共计4次给其发送书面警告以及返岗通知书,但苏XX对此均不予理会,仍然强行进行休假,视公司的规章制度为儿戏。公司的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过,员工在1个月内累计书面警告达到4次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可以进行解除劳动合同,苏XX对此项规定是知情的且员工手册上也有苏XX的签字。基于这种情况,公司于2023年9月17日向苏XX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载明:“由于苏XX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故公司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进行解除劳动合同”。
在被公司解除后,苏XX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除,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赔偿金140000元。但公司却认为其解除行为是合法的无需进行赔偿,为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北京某公司找到我们,希望我们可以接受公司的委托,帮助公司处理这起案件。
二、律师分析
吴中律师团队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解除与苏XX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以及是否应该支付苏XX赔偿金?
需要明确的是公司有自主管理员工的权利,但需要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行使该权利。就请假而言,员工请假的批准权在公司,公司可以根据员工请事假的具体情形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这是公司的用工自主权。就本案而言,苏XX请事假的期间刚好遇到公司业务繁忙,公司因此进行不予批准是存在合理性的。后续事假未被批准的情况下,苏XX应当正常出勤上班,而不是不顾公司的意愿,进行擅自离岗强行休假。
从解除依据上来看,某公司向苏XX四次发送书面警告以及返岗通知书,苏XX对此均置之不理,未按照要求返岗。某公司在通知书中有明确告知苏XX,按照《员工手册》规定其不到岗行为属于旷工,公司有权进行书面警告,员工被多次警告的话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进行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在苏XX请事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休假,且经公司多次警告均拒不返岗的情况下,公司可以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进行解除合同。
从解除程序上来看,公司不批苏XX事假的事由是合理的,苏XX擅自离岗强行休假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公司多次向苏XX发送书面警告和返岗通知书,包括解除劳动合同时也有发送书面解除通知书,程序合法无瑕疵。
综上,某公司依据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和苏XX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苏XX要求某公司支付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基于上述分析,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充足的证据及理论基础作支撑,结合吴中律师团队丰富的庭审经验,最终仲裁委支持了我方观点,成功帮助我方当事人北京某公司维护了合法权益。
在劳动争议纠纷中,案件当事人应在产生纠纷时第一时间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件思路要清晰、案件材料要充分、案件问题要明确,这样才能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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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10/19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