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达退休年龄后工伤,成功索赔
(2024)粤2071民初16166号
【简要案情】
原告于2022 年2月23日入职被告(简称“永某玩具厂”)处,双方约定:工作岗位为压炼,工资标准为时薪:11.5元/小时。2022年9月21日凌晨0时10分许,原告在单位车间操作冲压机时被机器压伤左手。后受伤前往中山市中医院入院治疗,住院18天。2022年10月9日出院,医嘱暂休息1个月。2023年申请陆续回医院复诊,医生治疗意见:休息2周。2023年3月6日再次住院治疗,住院3天后2023年3月9日出院。医嘱出院暂休息1周。原告垫付了2023年的门诊及住院的治疗费用。
2022年12月9日,原告此次受伤由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过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最终维持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2023年5月31日,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刘XX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拾级。
【办案过程】
原告申请了劳动仲裁。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其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遂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双方调解过程双方分岐非常大,被告认为原告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不就享受工伤待遇的相应补助金。没有办法调解。法院庭审中,双方对原告的赔偿工资标准、对停工留薪期、对救业补助金等都是相反的意见。庭审结束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仍没有能达成调解一致意见。
最后,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用3046.59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的差额150元;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用320元;四、、被告向原告支付停工留薪的工资差额6539.4元;五、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伤残补助金33934.6元;六、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847.8元。
【律师建议】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工资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最终结果。本案原告没有做停工留薪鉴定的情况下,为原告争取到停工留薪期工资非常难得。同时,原告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以,庭审中双方各有说法,而且金额相差甚远。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专业的律师为员工争取最大的权益。建议:没有律师的评估下,不要盲目随意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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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09/1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