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江*省泰和*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23)赣0826民初4160号
原告:康XX,男,汉,1989年12月9日生,住江*省吉**泰和*澄江*滨江XX,身份证号码:362426******4819。
委托代理人:朱*钧,江*西昌*师*务所,特别*权。
被告:李X,男,汉,1987年1月1日生,住江*省泰和 县XX , 身 份 证 号 码 :362426******3839。
被告:郭X,女,汉,1987年6月16日生,住江*省吉**泰和*澄江*滨江XX,身份证号码:362426******3262。
被告:康XX,男,汉,1973年11月1日生,住江*省吉**泰和*澄江*滨江XX,身份证号码:362426******0013。
被告:严*妹,女,汉,1976年4月1日生,住江*省吉**泰和*澄江*滨江XX,身份证号码:362426******4325。
被告:戴XX,男,汉,1981年9月21日生,住江*省吉**泰和*澄江*滨江XX,身份证号码:362426******1035。
被告:蒋XX,女,汉,1985年9月21日生,住江*省吉**泰和*澄江*滨江XX,身份证号码:362426******1845。
被告:肖X,男,汉,1980年11月20日生, 住江*省吉**泰和*澄江*滨江XX,身份证号码:362426******0012。
被告:刘XX,女,汉,1983年1月17日,住江*省吉**泰和*澄江*滨江XX,身份证号码:362426******182X。
被告:胡XX,汉,住江*省吉**泰和*澄江*滨江XX,身份证号码:362426******774X。
被告:梁X,男,汉,1991年7月10日生,住江*省吉**泰和*澄江*滨江XX 8-1-1501,身份证号码:362426******7757。
被告:陈XX,汉,住江*省吉**泰和*澄江*滨江XX8-1-1801室,身份证号码:362426******286X。
被告:聂*,男,汉,1991年5月30日生,住江*省吉**泰和*澄江*滨江XX 8-1-1801,身份证号码:362426******3818。
被告:郭XX,汉,1975年8月25日生,住江*省吉**泰和*澄江*滨江XX 8-1-2301室,身份证号码:362426******0061。
被告:余XX,汉,住江*省吉**泰和*澄江*滨江XX8-1-1101室,身份证号码:362330******4251。
被告:袁XX,女,汉,1982年12月10日生,住江*省吉**泰和*澄江*滨江XX 8-1-1101室,身份证号码:,362426******844X。
被告:刘XX,男,汉,1985年5月11日生,住江*省吉**泰和*澄江*滨江XX 8-1-1701室,身份证号码:362426******3816。
被告:刘XX,女,汉,住江*省吉**泰和*澄江*滨江XX 8-1-1701室,身份证号码:362426******1823。
被告:黄XX,男,汉,住江*省吉**泰和*澄江*滨江XX 8-1-2201室,身份证号码:362426******3832。
被告:刘XX,女,汉,住江*省吉**泰和*澄江*滨江XX8-1-2201,身份证号码:362426******1845。
第三人:泰和*XX公*。住所地:江*省吉**泰和*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228L。
法*代表人:曾XX,总经*。
委托代理人:杨XX,公***,特别*权。
原告康XX与被告李X、第三人泰和*XX公**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用普通**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XX及委托代理人朱*钧、第三人泰和*XX公**委托代理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李X等19名被告经*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康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决被告共同赔偿原告35406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泰和*澄江*滨江XX8-1-501室业主,被告系原告楼上业主,第三人系滨江XX的物业公*。2023年4月29日物业工作人员发现滨江XX8栋1单*5楼消防楼梯位置到处是水,遂通*第三人物业服务中心。物业服务中心排查**确定水*501还是502排出来的。因原告在外地工作,当天无法*来查*。2023年5月1日上午物业发现5层楼梯位置的水*并无减少,遂再次通*原告回来查*。原告开门后*现主卫*间内污水*灌出来,把室内卧室、客厅、餐厅、阳*全*了。经*查,是整栋楼边*卫*间下水*管*4楼和5楼之间被楼上的业主丢的纸巾及其他物品堵*管*导致501室卫*间反水,造成*告严*损失,所有*告均是侵权*,应*共同承担原告的损失。为此,诉至法*。
所有*告缺席,也未提出答辩。第三人泰和*XX公**答辩。
本院依法*织双**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根据双**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康XX系泰和*澄江*滨江XX8-1-501室业主,被告系原告楼上业主,第三人系滨江XX的物业公*。2023年4月29日物业工作人员发现滨江XX8栋1单*5楼消防楼梯位置到处是水,遂通*第三人物业服务中心。物业服务中心排查**确定水*501还是502排出来的,遂通*该两户业主前来查*。因原告在外地工作,当天无法*来。2023年5月1日上午物业发现5层楼梯位置的水*并无减少,遂再次通*原告回来查*。当日原告委托亲戚*门后*现主卫*间内污水*灌出来,把室内卧室、客厅、餐厅、阳*全*了。经*查,是整栋楼边*卫*间下水*管*4楼和5楼之间被楼上的业主丢的生活和*修垃圾堵*管*导致501室卫*间反水,造成*告损失。经*定该事件造成*告财产损失为35406元,花**定费6500元。后*方*原告损失赔偿意见不一。原告遂诉至法*。
本院认为,泰和*澄江*滨江XX8栋1单**污管*被堵,表明**主对房*使用不当。排污管*中非正常*物是造成**堵*、粪水*灌的主要原因。系因该单**户对排污管*使用不当的侵权*为所致。因原告及已装修入住的业主均不能*证排除将非正常*物落入下水*的可能*,故本案属于*同危*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害赔偿,原告的损失应*由原告及十户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十户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决。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泰和*澄江*滨江XX8栋1单**污管*被堵*导致原告康XX室内污水*灌造成*告康XX损失35406元**定费6500元,共计41906元,此款由李X等十户被告各承担3809.6元,此款于*决生效后*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868元*原告康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吉**中级人民法*;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吉**中级人民法*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钟 建 华
二O二三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 丹
其他财产侵权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12-11 16:00:00
审理法院: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