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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为设立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谁承担?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被告朱X与房X林X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每月租金7万余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朱X和他人共同经营超市,并注册了XX公司。2020年8月,超市装修完毕,开始营业。然而开业三天便被消防大队以未能通过消防验收,存在安全隐患为由责令停止营业。之后超市一直处于关店状态。2021年4月初,超市在没有通过消防验收的情况下,再次开业,三天后再次被消防大队责令停止营业。2021年4月,超市清退货物、员工,XX公司股东也离开了当地,被告也未再向房X支付租金。2024年,原告以房屋租赁为由,起诉朱X个人及其他股东,要求支付租金200多万。房X未起诉XX公司,XX公司名下无资产。

办案经过

接受朱X委托后,本律师从合同签订主体、合同成立、合同解除等方面展开答辩。第一,朱X虽是以个人名义跟房X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但案涉房屋实际是交由某XX公司经营超市使用,主谋是XX公司的股东之一,且签订合同时,公司其他股东也在场,房X明知朱X签订租赁合同是为了经营超市使用。且朱X在XX公司的认缴期限并未到期。第二,XX公司并非恶意拖欠租金,而是因原告提供的房屋性质无法做超市经营使用,导致原告不能通过消防验收,多次被消防责令停止营业。XX公司因此投入的巨大装修成本,也难以回收。第三,合同履行过程中,XX公司的另一股东曾跟房X表示,超市不做了。且另有一XX司在案涉店面上登记设立。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X在签订合同时,就已经明知朱X是为了设立XX公司,经营超市使用。因此,房X应该向XX公司主张租金。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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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05/20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标      的:28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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