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武*市中级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原告:A
原告:B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君律师
被告:C
一审基本案情:
A、B、C三人基于*承取得父母房*,三方*法*前期以调解*的形成*认A享有**份额34%,B享有**份额30%,C享有**份额36%,C在父母去世后*直和**居*在案涉房*中,在A和B多次提出要对房*进行分割时C一直回避,后A、B将C起诉至法*要求对共有**进行分割。在诉讼过程*C先在一审程*中表示不同意对房*进行分割,如果一定要分割他也要房*产权,愿意以每平*12000元*价格购买(低于*估价),但付款周*需要近一年**,而A表示愿意按照评估价购买B和C的房*份额,B则表示考虑到C长年*占房*,且不愿意支*占用费,其履约诚信缺失,不愿意将自己的份额卖给C,只愿意卖给A。
一审法*裁判观点:
按份共有*A、B要求分割案涉房*符*法*规定,A主张*照评估价格购买B、C份额,B表示同意。C主张* 1.2 万*/平***格购买其他共有*的份额,A出价高*C,A享有*先购买权。确认案涉房*归A所有,A向B、C支*房*折价款 。
二审基本案情:
后C不服上诉至二审,在二审程*中C表示自己名下无房,愿意按评估价购买其他共有*份额,关**房*的支*,签订调解*议时**50%,余*在当年**付清。而A表示可以一次性付清全*款项。且现阶段C尚***生效的房*占用费*向A、B支*,其难以按约支*,且分期付款不符*同等条件原则。B则再次表示只愿意向A出售份额。
二审法*裁判观点:
根据本案查**事实,生效法*文*已确认诉争房*当事人按份共有,故按份共有*A、B现要求分割诉争房*符*法*规定。一审中,A以高*C所出价格主张*买诉争房*的其他份额,一审判决认定A享有*先购买权,并无不当。二审中,C虽表示愿以相*竞价价格购买诉争房*的其他份额,但亦称“购房*需分期支*”,A、B对此不予同意,故C主张“优先购买”不能**,其“夫妻两人名下无其他生活住房”不足以阻却A、B的诉讼主张。一 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应*维持。
裁判要旨:
关**有**分割案件中如果各方**求获得房*所有*,法*考虑的因素包*各方*价的价格、付款时*、履约诚信度、其他共有*同意向*方*售的意愿来综合考虑,本案虽然C名下无其他住房,但C长期占用共有**且不对其他共有*进行补偿,又表示只能*期支*购房*,法*考虑分割判决生效后,各方*需要实际分割,支*对价款,考虑到本案的实际可履行情况,故判决由A获得房*所有*。
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5-18 16:00:00
审理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