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辩护人辩护仅存在敲诈勒索*成*
案情简*:
被告人与被害人在烟台开XX某足疗店相*,被告人在明*被害人已婚并且被害人告知被告人不能*响其正常**生活的情况*,长期与被害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至2013年。2013年*,被告人与王X结婚,并于2014年4月产下一子。2015年,被告人已非法*有*目的,联系被害人,告知该子系其亲生骨肉,虚构孩子生病需大量资金*治、驾车*人等理由,并以带孩子到被害人家*和**揭露二人不正当男女关*为要挟,逼迫被害人给付钱*,索*人民币共计*千万**。
办案经*:
律师**卷后,认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仅构成*诈勒索*,而非诈骗罪与敲诈勒索*。在审查*诉阶段,积极向*发区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虽然被告人以种种理由向*害人索*钱*,但被害人对于*告人所述的种种理由并未详加询问,且被告人本身文*不高,年*较小,被害人社会阅历丰*,对于*告人所述的种种理由,是知道被告人就是想要钱,因此无论是孩子生病还是车*,被害人均未前往看孩子以及车*现场,甚至从*要求被告人通*拍照片等方*,来证明*所述理由的真实性,因此,从*述行为可知,被害人明*知道,被告人所述的理由均系伪造的,本意就是想以不正当男女关*对其进行敲诈勒索。检察院对律师*述意见予以采纳,最终*定以敲诈勒索*对被告人提起公*。
案件结果:
被告人犯敲诈勒索*,判处有*徒刑十四年。
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8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