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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型帮信,检察院量实刑,经不断与办案人沟通,争得缓刑结果!

被告人马X,男,1996年5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XX。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昊天,北京市XX律师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23]203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 2023 年 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安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X及其辩护人王昊天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X于 2022 年 7月,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为上游犯罪团伙招募“卡农”刘XX(另案处理 )等人从事支付结算的犯罪活动。经查实,刘XX名下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金额共计 274 万余元,马X非法获利共计11500 元。

被告人马X于 2022 年9月22 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X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马X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马X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其辩护人对于量刑认为 1.被告人马X构成自首,且为主动投案并主动退回全部违法所得;2.马X仅是起到介绍他人进行支付结算的作用,没有亲自参与结算全程,且被介绍提供支付结算的刘XX被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人民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3.马X系初犯,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且自愿交纳罚金。综上,恳请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2 年7月,被告人马X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利用个人微信发布招募信息并介绍他人为上游信息网络犯罪人员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马X共计非法获利 11500 元。其中介绍刘XX(另案处理)提供其名下银行卡1张,累计涉案金额 274 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马X于 2022 年9月 2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将全部违法所得上缴至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表、抓获经过、无前科劣迹证明、支付宝截图、微信聊天截图、扣押清单、情况说明、银行卡流水、证人刘XX、杨XX、詹XX、胡XX证言、被害人王X陈述、被告人马X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马X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应给予更大的从宽幅度。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马X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一千五百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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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7/1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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