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男,1976年7月10日生,白*,住云*省大理白*自治州大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云*XX律师,代理权*为特别*权*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云*XX律师,代理权*为特别*权*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女,1984年6月7日生,白*,住云*省大理白*自治州大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云*法**师*务所律师,代理权*为特别*权*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XX,男,1963年10月20日生,白*,住云*省大理白*自治州洱源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XX,女,1963年4月15日生,白*,住云*省大理白*自治州洱源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X,女,1987年1月19日生,白*,住云*省大理白*自治州洱源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XX,女,1989年5月10日生,白*,住云*省大理白*自治州洱源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萍,云*法**师*务所律师,代理权*为特别*权*理。
上诉人王XX因与被上诉人王XX、王XX、王XX、王X、王XX共有*分割纠纷一案,不服云*省洱源县人民法*(2021)云2930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成*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王XX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上诉人一审的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二、本案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由:1.一审以王XX与王XX未解*婚姻关*,共有*础未丧失,对共有*不予分割属适用法*错误。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同共有*在共有*础丧失或者有*大理由需要分割时*以请求分割。在王XX起诉王XX离婚案件中,一审法*已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判决准予双**婚,双**提起上诉,但均系对解*婚姻关*之外的判项*起的上诉,现离婚案件判决虽未生效,但双***婚姻关*已是母庸质疑的事实,仅是时*问题。故双**有*础丧失,也属于**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本案具备共有*分割基础。退一步*,一审法*应*双**婚诉讼为结案为由,中止本案审理,而不应*行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2.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向*XX的10万**款是王XX以自己名义所借,用于*XX、王XX建房;王XX提取的12.5万***金*,将12万**由王XX,王XX将款项*由王XX、王XX用于*房。
王XX辩称,诉争房*是农*宅基地自建房,王XX与王XX不享有*争房*宅基地使用权,即不能*有**所有*。王XX的投资并不能*得房*所有*,仅享有*权。王XX未收到过杨XX的10万**款,王XX在诉状中提到该10万**款是双**同向*XX所借,与现陈*相*矛盾。王XX陈*的12万***金*不是事实,其公*金*其个人提取个人支*。
王XX、王XX、王X、王XX辩称,案涉房*由王XX与王XX用一生积蓄建盖,为王XX与王XX所有,王XX与王XX并未参与建房,王XX无权*张*权**。一审认定案涉房*属于*家*共同财产属事实认定错误。该房*宅基地是由王XX经**审批取得,申*建房**明*是王XX与王XX二人,直至房*建盖*毕,王XX与王XX均不属于*村集体经*组织成*。一审认定的床、实木沙*、布艺沙*、电视机、洗衣机等家*,并非由王XX购买,系王XX代买,根据农*风俗,女儿出嫁时**的家*是由父母出资购买,故王XX无法*具购买商*的凭证。
王XX向*审法*起诉请求:一、依法*割原、被告共同建盖*位于*源县凤XX米*XX(王XX户)的自建房*栋,判令原告享有*中66.41%的份额(价值约42.5万*),并由被告折价补偿;二、判令原告购买的价值39440元*床、实木沙*、布艺沙*、电视机、洗衣机等家*的二分之一归*告所有,并由被告折价补偿;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认定事实:原、被告于2019年11月经*介绍认识后*由恋爱,于2020年1月6日按照当地习*在XX酒店举办婚礼,2020年2月18日登记结婚。第三人王XX、王XX系被告父母,第三人王X、王XX系被告妹妹。2016年12月,王XX户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2019年12月3日取得建筑施*用电许*。2020年1月22日,原告代表被告家*与案外人李XX签订了《建房*同书》,约定将案涉房*建设承包*李XX,工期8个月,于2020年1月22日开始至2020年10月22日结束。2020年2月25日,原、被告分别*自提取了个人婚前住房**金12.5万**9万*,并于7月22日向*告母亲杨XX借款10万*,11月10日原告以个人名义向*国XX贷款15万*,2021年1月10日原、被告共同向**省农*信用社贷款15万*。上述款项*由原告支*,原告在被告户建房*程*支*了部分费*。同时,第三人王XX、王XX夫妻亦投入了建房*金。2021年4月,案涉房*封*且已装修完毕,共建主楼和*楼各一栋。同时,原告购买了床、实木沙*、布艺沙*、电视机、洗衣机等家*。2021年9月,被告向*理市人民法*提起了离婚诉讼。因原告认为,案涉房*系原、被告全*出资建造,床、实木沙*、布艺沙*、电视机、洗衣机等家*亦属原告婚后*买,上述财产依法**原、被告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现被告已对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原告有*当理由可以要求分割案涉财产,并要求被告进行折价补偿。原告遂诉至法*。原、被告均认可双**婚纠纷案正在审理中,现双***解*婚姻关*。一审法*认为,《中华*民共和**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约定不得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的,应*按照约定,但是共有*有*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份共有*可以随时*求分割,共同共有*在共有*基础丧失或者有*大理由需要分割时*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他共有*损害的,应*给予赔偿。《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任*供证据。《最高*民法*关**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任*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证责任*当事人承担不利**。本案中,原、被告于2020年1月6日按照当地习*举办婚礼,于2020年2月18日登记结婚。2020年1月22日,原告作为被告家*成*,代表被告家*与案外人李XX签订了《建房*同书》,约定将王XX户位于*源县凤XX的房*建设承包*李XX。2021年4月,案涉房*完工封*且已装修完毕。案涉房*系在第三人王XX申*的宅基地上建盖,且第三人王XX、王XX和*、被告均投入了资金,属于*、被告和*三人王XX、王XX的家*共同财产。同时,原告购买的床、实木沙*、布艺沙*、电视机、洗衣机等家*,亦属家*共同财产。现原告要求由被告进行折价补偿,但因原、被告双**未解*婚姻关*,原、被告及第三人尚*丧失共有*础,而原告亦未提交有*大理由需进行分割的证据,故暂不予分割为宜,双**待丧失共有*础后*予以主张,故对原告的此主张,不予支*。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三百零三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民法*关**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定》第二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法*〉时*效力的若干*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94元,减半收取5297元,由原告王XX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上诉人提交证据A1云*省大理市人民法*(2021)云2901民初6068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上诉状复印*各一份,欲证明*XX与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准予双**婚,双**解*婚姻关*无异议,故本案案涉自建房*有*础丧失;A2通*内容*音光盘一张*及通*内容*印*一份,欲证明2021年*XX在王XX威胁下书写了《保证书》,《保证书》中提及的22万**为彩礼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经*证,被上诉人对A1“三性”无异议,但认为本案上诉人起诉不符*法*条件;认为A2不属于*审新证据范*,不应*为本案证据采信。本院对A1证据予以确认,对证明***认可;证据A2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经*询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意见,上诉人认为王XX提取的9万***金*由王XX个人支*,上诉人提取的12万***金*及10万**款均用于*房;王XX认为其并未收到杨XX的借款,一审遗漏认定王XX与王XX并非白**村民;王XX、王XX、王X、王XX认为床、实木沙*、布艺沙*、电视机、洗衣机等家*系由王XX代购,除以上异议外,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其他事实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对于*XX是否享有*案诉争财产份额问题,本院后*评判。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王XX对王XX家*建房*出资行为系基于***婚姻关*,对于*XX建房*资的性质,在本院审理的王XX与王XX离婚纠纷案件已经*出认定,该案案号为(2022)云29民终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2022年5月20日送达双**事人,该案已经*生法*效力。(2022)云29民终467号民事判决认定王XX公*金12万*、王XX母亲10万**款、王XX、王XX于2021年1月8日共同向**XX公**借款15万**用于*XX家*建房,属于*权*质,而王XX以个人名义于2020年11月10日向*国XX的借款15万*,属于*妻共同债务。(2022)云29民终467号民事判决已经*予王XX与王XX离婚,并判决王XX返还王XX建房**的22万**项(12万+10万),王XX、王XX于2021年1月8日共同向*XX公**借款15万**余*分由王XX负责偿还,王XX于2020年11月10日向*国XX的借款15万**归*部分,由王XX、王XX各负责归*一半。本案王XX主张*建房*资款项*经*其与王XX离婚纠纷案件中进行了处理,本案不再处理。王XX主张*为王XX家*购买家*家*支*39440元,无证据证实,故对王XX要求分割该部分家*家*折价款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王XX的上诉请求不能**,应*驳回。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971.00元,由上诉人王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判长 李*丹
审判员 谷**
审判员 杨*秀
二〇二二年*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