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案件关键词:假冒某品牌注册商标的商品、羁押必要性审查、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X以非法经营牟利为目的,购进明知是假冒某品牌注册商标的手机充电头、数据线等产品,并通过自营的“XX数码店”“XX正品配件商店”“XX配件城”三家网店对外销售牟利。
王X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1年1月11 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2月 10 日被执行逮捕;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1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 2021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22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
经依法调取被告人王X三个网店销售记录,查明被告人王X自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期间,通过三个网店销售假冒某品牌注册商标的产品数额为人民币XXX.51元(已扣除刷单金额130.09元)。现场扣押的假冒产品按照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核算,共计人民币 23524.8元。被告人王X归案后,其家属积极向权利人某品牌公司授权的维权代理公司进行赔偿,取得了谅解。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委托当事人:被告人王X
争议焦点:能否对王X适用缓刑
律师观点:
一、被告人王X家属已向被害方某品牌公司进行赔偿,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害方某品牌公司已出具对被告人王X的谅解书,其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已基本消除。
被告人王X归案后,其家属积极与被害方某品牌公司联系,并及时赔偿60万元达成和解。被害方某品牌公司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王X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二、王X主观恶性不大。据被告人王X陈述,其在阿里巴巴网站采购印有某品牌字样的充电器,然后在淘宝网等平台进行销售,目的仅为赚取小额差价,其并不明知该充电器系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首先,被告人王X初中未毕业,16岁即离家打工,文化程度较低;其次,被告人王X进货批发价为15-20元左右,并未明显低于市场批发价。因此,被告人王X对自己销售的商品确实未能准确判断是否为假货,主观恶性不大。
三、被告人王X实际销售金额和获利金额不大。据被告人王X陈述,为提高销量,其于淘宝网平台销售的交易流水大多为刷单,具体凭证以其本人提交为准。
四、被告人王X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
五、被告人王X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
归案后,被告人王X深刻认识到了先前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已如实地向办案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配合办案机关调查案情,一到案即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并委托家属向被害方某品牌公司道歉并赔偿。
六、被告人王X系家中唯一经济来源,其与妻子共同抚养四名分别一岁、三岁、四岁、六岁的幼年子女,家庭的经济负担、心理负担重,被告人王X被再次羁押将不利于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七、该案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被告人王X无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对其短期羁押已经达到了惩戒教育和预防再次犯罪的目的,其也确无再犯可能性,望其早日回归社会和家庭。
综上所述,辩护人恳请法庭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被告人王X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1日作出判决,接受了辩护律师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王X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办案经验分享(总结):
辩护律师在王X被逮捕后第一时间向检察院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检察院立案后通过了辩护律师的申请,认为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理由是王X已赔偿权利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不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王X被取保后,辩护律师与其进一步确定辩护方案,争取从销售记录中剔除未带任何标识的产品销售数额和刷单金额,前后历经了三次开庭审理,但由于该部分证据的原始记录因技术原因无法恢复,未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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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9/20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