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男方)和被告(女方)于2016年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8年开始同居生活。2019年原、被告共同出资购买南京市房屋一套,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同时,原告办理了银行住房抵押贷款,此后的房屋贷款也是一直由原告进行偿还。另外,房屋交易的税费也均是由原告支付。后因性格和家庭原因,原告与被告分手并结束同居生活,但双方对共同购买的房屋分割无法达成一致,原告主张按照出资比例分割房产,被告要求平均分割房产。无奈之下,原告委托本律师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该房产。
【争议焦点】
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对房产份额应该按照出资额确定,还是等额享有?
【法院判决】
最终,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退还被告的出资金额。
【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实务中,不少法院对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视为等额享有,平均分割。
因此,情侣在结婚之前共同出资购买房产一定要约定房产份额,以免后期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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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8/15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