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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丨储博刚律师办理容留卖淫案成功案例

【涉嫌罪名】容留卖淫罪

【被告人】L

【审判机关】B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储博刚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为峰律师团队合伙人,大型心血管病医院顾问,合肥市社会观护团成员,上海XX公司专家顾问。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

2022年2月6日至2022年3月16日,被告人JXC某ZX等人在位于B区某养生会所,容留两人进行卖淫活动,非法获利18 万余元。JX系足溪阁养生会所老板,对会所进行全面管理,负责会所内技师、营销人员工资的发放;C某为足溪阁养生会所股东,负责该会所日常管理,包括招聘、管理卖淫人员等;ZX为会所法人,参与会所的日常管理,安排卖淫活动等;LX为会所营销人员,为卖淫嫖娼人员介绍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取提成。

【辩护经过】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储博刚律师、葛XX律师作为本案一审阶段被告人LX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辩护人第一时间进行了阅卷并制作了详细的阅卷笔录,在梳理了本案的关键点后,辩护人认为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上存在一些关键的问题:

一、本案虽然系共同犯罪,也要根据行为人在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进行区别认定,LX并不负责管理足浴店技师,而所谓主管人员,应对员工负有组织、决定、批准、指挥、协调责任。具体到本案,首先,技师服务采用轮班制,根据足浴店排班顺序提供服务,LX不存在随意决定某一技师提供服务的情形;其次,在案证据未显示LX负责技师培训、日常工作安排等管理性行为。无论是其供述,还是证人证言都证明LX所作事项只是前台接待,顾客选定项目后在微信群通知轮班技师,并不存在组织、决定等人身管理关系;最后,养生技师与足浴店系合伙关系,一方面其所获服务费用与足浴店五五分账。此外,技师人身自由度极高,不参与足浴店培训,请假也不需要批准,自主为顾客介绍服务项目,不存在主管人员所具有的批准性特征。

二、关于涉案金额,共同犯罪成员应对其参与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LX作为前台工作人员,也并非全天候在店内工作,其工作时间为XXX,中间因生病与娱乐又存在休假时间,在非工作时间内店内所产生的交易不能认定其所有。

三、本案刑事立案之初,在其他被告人到案,并且证据固定的前提下,并未对LX刑事立案,证明LX所涉行为极其轻微,人身危险性小。之后LX在接受公安机关传唤时也没有存在抗拒、逃跑等逃避处罚的行为,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进行调查,如实供述所涉行为,构成坦白。

四、关于违法所得部分,刑法上的违法所得是指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或者获得的任何财产,违法所得追缴指向的直接对象应是违法所得的财产,应对占有该特定违法所得的人进行追缴,该主体应结合养生项目费用转账流水予以认定。

具体到LX而言,其所获收益分为两部分,一是固定工资,二是每单5元的提成。足浴店业务分为正规足疗以及养生项目,结合证人证言,LX在前台不仅通知养生技师,还负责足疗技师的通知。本案无直接证据证明LX月收入来自养生违法所得,不排除是其在足疗项目从事正常劳动所得的合法收入,故其月工资收入不宜认定为违法所得。

【一审判决结果】

被告人LX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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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3/08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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