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民初1173号
原告: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被告:徐州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厚远,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 年 11 月 1 日立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 年 5 月 24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后收取2150元, 由原告负担。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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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5/26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标 的:5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