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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例,原告撤诉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民初1173号

  原告: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被告:徐州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厚远,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 年 11 月 1 日立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 年 5 月 24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后收取2150元, 由原告负担。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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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5/26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标      的:5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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