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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泄私愤盗取别人稻谷构成盗窃罪,大部分辩护意见被采纳,最终获得少刑!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522刑初182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倪XX,男,1939年12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汉族,不识字,农民,住霍邱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由霍邱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1月21日由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5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辩护人聂珺,安徽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邱检二部刑诉﹝2020﹞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XX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XX及其辩护人聂珺,被害人范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倪XX雇佣三台收割机、三台拖拉机将被害人范X位于霍邱县临XX乡城西湖XX地内的75亩水稻六万余斤收割后卖掉,价值约65000元,支付收割机等费用后,余款60271.5元。案发后倪XX于2020年9月29日到霍邱县公安局临XX乡派出所投案,赃款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针对其指控的事实,当庭举示了相关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倪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倪XX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其认为涉案田地属于集体所有,系被害人霸占耕种,其将稻谷出售后所得钱款交给了派出所,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辩护人聂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出售稻谷后,扣除相关劳务费用后,剩余案款已全部上缴公安机关,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收割被害人的稻谷,系出于发泄私愤;2.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3.案涉稻款被告人已全部上缴且已经退还被害人,被害人无实际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4.被告人已年满75周岁。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倪XX雇佣收割机、拖拉机将被害人范X耕种的位于霍邱县临XX乡城西湖XX地内的水稻收割后卖掉,价值65319元。当日下午,范X发现稻谷被人收割,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将田X1尚未支付给倪XX的稻款(50319元)及第二天倪XX主动上交的稻款(9952.5元)共计60271.5元扣押并返还给范X。
另查明:2020年9月29日,倪XX经口头传唤至霍邱县公安局临XX乡派出所,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将剩余案款上交派出所。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等程序性文书,证明发破案情况、立案情况及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2.户籍证明,证明倪XX出生于1939年12月6日,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前科情况,证明倪XX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
4.到案经过,证明倪XX于2019年9月29日到霍邱县临XX乡派出所投案自首。
5.兴田粮油购销门市部购销单7张,证明倪XX将收割的部分稻谷分7次卖给兴田粮油购销门市部,共计价款50319元。
6.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将剩余案款60271.5元予以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范X。
7.《霍邱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霍)价认定(2020)15号,证明被盗杂交水稻当时市场单价0.95元每斤,与兴田粮油购销门市部收购价值一致。
二、证人证言
1.田X1证言,证明他在临XX乡大兴XX开烘干房,平时收稻子和小麦,倪XX是临XX人,之前到他这里卖过农作物,周X是他姑父,倪XX昨天下午跟他说明天来他这卖稻子,让周X过来看着过磅。今天上午十点左右周X就到他那了,共计卖了7车52970斤稻子,每斤0.95元,合计价款50321.5元。来第二车的时候,倪XX找他要现钱,他说没有现金,就没有给倪XX钱,后来给倪XX出具了收据。当天20:00时左右,范X打电话问他有没有看到有人来他那卖稻子,大概一个小时后,范X跟他说范X种的稻子被盗了,要来他这看监控,看完监控后范X发现是倪XX来卖的稻子,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了,接着他就来派出所反映情况了。
2.周X证言,证明2019年9月28日中午十点半左右,倪XX到他家找他说要收稻,让他帮忙找几辆车拉,并帮看着过下磅,因为他们之间有点亲戚关系,他就没有拒绝,后来他就带着倪XX到田X2弟兄三个家找了三辆拖拉机给倪XX装粮食,然后倪XX跟着车子到地里去了,他就到田X1那坐着等着,总共拉到田X1那七车稻子,当时田X1给倪XX开的发票。
3.田X2证言,证明2019年9月28日上午,倪XX找他和田X3、田XX的车到临淮乡莫店圩拉稻,每车每趟200元,一共拉了九车稻子,二号庄台一个收稻子的人那送了两车,大兴“小波”收稻子那里送七车。拉完稻子后,倪XX就给我们结算了车费。他们的车子一车最多能装七、八千斤,九车稻子差不多有五、六万斤。
4.田X3证言,证明2019年9月28日上午,倪XX找他和田X2、田XX的农用车到临淮莫店圩给拉五、六十亩地的稻子,随后他们三辆车子就跟着倪XX去莫店圩拉稻子,总共拉了九车稻子,二号庄台一个米厂送去两车,送到大兴“小波”米厂七车。拉完稻子后,倪XX按照每车每趟200元给他们结算了车费。
三、被害人范X陈述,证明他在临XX乡临XX承包了大约五十亩土地,今年种植的是水稻,准备明天开始收割。2019年9月28日17时许,他听邻居蔡X说涉案稻田的稻谷被人收了,于是他就报警了。后来他通过监控发现倪XX送了七车稻子到田XX的收购点,共计五万斤左右,但是他认为不止五万斤稻子,应该在八万斤左右。
四、被告人倪XX供述与辩解,证明范X是临XX支部书记,因为范X霸占集体土地的事情,他多次到县里、省里告范X,但是相关部门没有给他满意的处理结果。他从16岁开始担任生产队长,村里地的情况他都清楚。2019年9月28日上午,他到临XX街上找了三台收割机、三台拖拉机,收割机费用每亩六十元,拖拉机每车费用200元,其中有两车是卖到临闸那边,每车费用250元。他先从田X1那支了1万元,收完之后他卖了七车到田X1那,大概有五六万斤,价格0.95元一斤,田XX给他打了七张条子,没有给他现金。还有两车卖到临闸去了,老板他不认识,两车一万多斤,老板给了他15000元左右。除去人工工资还有9500元已经在第二天交给派出所。从田X1那拿的1万块钱他还给一个姓王的人了。1996年范X没收了他的鱼塘,给他造成了损失,这些年跟范X打官司花了不少钱,他准备拿卖稻子的钱还账。
五、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证明案发现场方位、概貌。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倪XX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倪XX主动退还部分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该部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倪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倪XX退赔被害人范X五千零四十七元五角。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缪国利
人民陪审员  孙爱国
人民陪审员  刘学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害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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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2 星期五 16:00:00

审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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