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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需要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吗?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有限合伙人需要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吗?

  案号:(2021)云0103民初11475号

  审理法院: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云南XX公司,住所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1079号欣都龙城XX。

  法定代表人:杨X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系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系云南XX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XX(有限合伙),住所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延长线欣都龙城XXX购物中XX1-036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昆明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郑XX,系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XX公司,住所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XX。

  法定代表人:李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郑XX,系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XX,女,汉族,1982年12月20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为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婧婧,系上海市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XX,男,傣族,1984年9月26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婧婧,系上海市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方XX,男,汉族,1982年7月27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婧婧,系上海市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案当事人为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因合伙企业欠付租金、管理费等债务,被债权人诉至法院,并要求有限合伙人在认缴出资100万元范围内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办案经过

  本案律师接受委托后,到工商登记部门查询了企业的出资信息,并到银行打印了出资的流水。庭审时,根据证据向法庭说明:尽管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未直接向合伙企业缴纳,但原告提交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明有限合伙人已完成出资义务,且所出资款项实际用于该合伙企业的经营,不应再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结果

  经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决,由合伙企业承担债务,驳回了原告对有限合伙人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华XX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认缴出资的有限合伙人应在其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被告主张XX有限合伙人已履行出资义务,不应承担责任。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XX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本案中,华XX公司作为XXX的普通合伙人,应就XXX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关于XX有限合伙人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前款规定,有限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前提为出资未缴足,且责任范围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本案中,根据XX被告有限合伙人提交的证据,XX人已在合伙协议约定的时间前将各自认缴的出资足额缴纳至杨XX账户,同时杨XX将收取出资额的该银行卡及配套使用手续一并移交给了华XX公司的财务总监。虽XX人的出资未直接向XXX缴纳,但华XX公司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其在庭审中对收取有限合伙人出资款的解释为因XXX筹建之初不具备主体资格,相应的一系列财务手续均不具备,故以有限合伙人杨XX银行账户收取后将该账户移交华XX公司管理支配,该解释符合常理,本院予以采信。因此,XX有限合伙人已按合伙协议约定足额实缴出资,XX人作为有限合伙人不应再就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审判人员 徐XX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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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2/22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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