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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事项未完成对方不退款,全额为委托人追回款项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云0111民初11059号
原告:云南XX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共信假日商务中XX。
法定代表人:黄X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婧婧,上海市汇业(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商道XX,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XX第三城映象欣城XX13层A2-1505室。
法定代表人:周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X,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XX公司诉被告云南商道X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云南XX公司诉称:原告为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办理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2021年1月20日,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商务代理代办服务协议》,协议中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办理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告代理此项业务收费合计130000元,分3次支付,协议签订当日预付30000元,签订技工人员劳动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支付20000元,证件办理完结支付80000元。本单服务项目完结3个工作日付讫尾款,如延迟付款违约金按收账款的5%/天计。代理期限自原告提供完整资料可以提交申请书至审批机构且付款之后开始计算为45个工作日,合同期限至双方就所委托代理事项全部完成之日自行终止。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21年1月20日向被告账户支付了30000元,2021年1月29日向被告账户支付了20000元,并将办理资质需要的劳动合同等材料都交予了被告。但是被告一直未给原告办理到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2021年2月来,原告多次催促,要求被告尽快为原告办理相关资质和证照,但被告迟迟未给原告办理完成。眼看被告代为办理资质和证照无果,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让被告返还原告交付的资料和已支付的代理办证的费用50000元,但是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不予返还,甚至不再回复原告信息,也不再接听原告电话。被告拒不退还原告费用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无果。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务代理代办协议》;2、被告向原告返还已支付的代理服务费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云南商道XX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原告就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商务代理代办服务协议,欲证明原告与被告间于2021年1月20日签订商务代理代办服务协议,约定由被告代理原告办理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收费130000元;2.转账凭证,欲证明原告于2021年1月20日向被告支付费用30000元,于2021年1月29日向被告支付费用20000元;3.微信聊天记录,欲证明原告与被告方法定代表人周XX以及赵X工作人员多次沟通,原告的资质和证照一直未办理完成,被告同意退款但一直以各自理由多次拖延。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原告所举证据1、2的三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对证据3,因为没有原件,对其三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被告就其辩解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标准,2.商务代理代办服务协议,3.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欲证明原告适格,原告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履行相关的合同义务;4.云南XX公司宣传册,欲证明被告履行了相关业务,并为其服务做了相关准备工作。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被告所举证据1、2、3三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原告已经按照合同履行了义务,是被告没有为原告办证,且多次沟通过程中被告从未说原告资质不符合要求也没有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对被告所举证据4的三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
综上所述,本院对本案法律事实确认如下:2021年1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务代理代办服务协议》约定,被告接受原告的委托,代理原告办理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告应收费用130000元;代理期限自原告提供完整资料可以提交申请书至审批机构且付款之后开始计算为45个工作日,前期准备工作时间不计入合同时间,合同期限至双方就所委托代理事项全部完成之日自行终止;约定被告不能在约定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证件,需按照合同总额的100%退款给原告。原告于2021年1月20日支付给被告服务费30000元;原告于2021年1月29日支付给被告服务费20000元。原告员工曾X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周XX进行微信聊天,周XX在2021年3月8日聊天时回复原告“中旬办好的承诺不会变的”。原告员工曾X与被告公司监事赵XX进行微信聊天,其中2021年5月12日,原告告知被告“本月20号如果还是没有实际性的进展,就先把前面付的5万元退还”,赵XX回复“保证完成任务!”;2021年5月22日,原告告知被告“下周可以把5万元退回来吗”,赵XX回复“好”。被告至今未完成代理原告办理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事项,亦未退还原告款项。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务代理代办服务协议》,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代理服务费5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商务代理代办服务协议》、转账凭证、微信聊天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关于法律适用时间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案涉合同履行等主要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后,故就相应争议应适用民法典规定。本案争议焦点为:1、双方签订的《商务代理代办服务协议》是否应解除?2、被告是否应退还原告已收费用50000元。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代理期限自原告提供完整资料可以提交申请书至审批机构且付款之后开始计算为45个工作日。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原告提供完整资料”的具体资料,原告主张已提供完整资料,被告辩解原告提供的资料不完整,双方均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但从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可知,被告承诺中旬可办好,且在5月份时同意退还款项,被告均未提及需要原告补充资料,故本院确认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委托事项,且被告在原告催告后所承诺的期限内也未能完成委托事项,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本院于2021年10月23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故本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商务代理代办服务协议》于2021年10月23日解除。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如前所述,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委托事项,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退还原告已收取的费用50000元,且被告公司监事赵XX在微信聊天中已同意退还原告已收取的费用50000元。故原告主张被告退还其已收取的费用50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云南XX公司与被告云南商道XX于2021年1月20日签订的《商务代理代办服务协议》于2021年10月23日解除;
二、由被告云南商道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云南XX公司已支付的代理服务费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50元由被告云南商道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刘建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吕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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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11/28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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