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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诉小三返还财产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苏0982 民初2182号

  原告:奚X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园,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X,江苏XX律师。

  第三人:季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XX,江苏XX律师。

  原告奚X与被告杨某、第三人季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 2022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

  人袁园、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方X、第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265326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我与第三人手 2014 年11 月25日在大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问,被告明知第三人有配偶子女而与其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在维罗纳花园小区 18号楼 902 室同居生活两年之久。自2018年8月起,季某多次通过银行、微信、 支付宝向杨某转账,赠送手机一部,大米9500 斤,直到2020年9月被原告发现,累计金额已达 364326元,其中杨通过支付宝账户转回 99000元,尚有265326元(其中转帐金额224927元、外出旅游费用 5000元、赠送手机 4999元、商品大米30400元)。该款是原告与季的夫妻共同财产,季在末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杨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反了社会良俗道德伦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依法认定第三人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应返还案涉 265326 元。望判如诉请。

  被告辦称,原告称第三人与我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不实,我与第三人存在多笔借款关系,第三人仍差欠我借款 43739.02 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第三人述称,被告辩称与我无不正当关系并不影响该案的审理,被告辦称双方存在多笔借贷,杨XX可以另案起诉,但如果被告虛假陈述,也构成虛假诉讼。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与第三人 2004年1月20日登记结婚、2008年5月26日登记离婚、2014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2020年9月29日登记离婚、2021年1月25日登记结婚。被告与第三人于 2018 年秋相识,之后双方过从甚密。双方自2018年8月至2020年8月互有钱物往来。第三人给付被告的钱物有:2018年8月11日转账800元、8月15日转账1600元、8月17日转账 1314 元、8月22日转账8888元、8月24日转账700 元和 500元、9月1日转账4008元、9月10日转账8000元、9月23日转账1314 元、10月22日转账10000元、11月10日转账6362元、2019年1月15日转账5000元、1月17日转账 10000元、2

  月2日转账10000 元、2月4日转账888元、2月14日转账1314元、3月25日转账520元、5月20日转账1314元、5月23日转账5000 元、7月17日给付 100 元 2019年7月21日转账 1000元、8月7日转账1314元、8月10日给付 11000元、8月30日转账 620 元、9月13日转账1314元、10月4日转账11000元、10月23日转账1500元、11月3日转账 10000 元、11月7日转账10000元、11月13日转账8000元、11月28日转账20000元、11月28日转账44000元、11月29日转账2000元、12月 15日

  给付 100 元、2020年1月1日和1月15日各转账10000元、1月24日和2月21日各转账1314元、2月21日转账520元、2月28 日转账3000元、4月3日给付价值30688元的大米、4月22 日转账 888 元、5月2日给付 1500 元、5月3日给付1000元、5月20日给付 1314 元、5月31日给付 3000元、6月8日转账1000元、6月11日转账3000元、6月16日转账99000元、6月22 日给付 800元、8月16日转账 3000 元,以上合计 370808元。原告主张第三人 2018 年9月还给付被告用于买空调10000 元

  现金、2018 年11月17日和2019年1月1日给付被告现金各10000 元,被告予以否认,被告亦无提供证据子以佐证。对于2020年4月3日价值30688 元的大米,被告认为是第三人从其那儿购买四合中科天特的净水机用于抵冲的,还有部分大米按照第三人指示送给了第三人的朋友,第三人子以否认,被告亦未提供证据子以佐证,但第三人认可指示被告送给其三个朋友各2箱大米,按总价 30688元 274 箱计算,每箱应为 112元,6箱合计 672 元,该款应于总价款中子以扣减。被告给第三人的钱物有:2018年8月15日转账188元、8月22日转账8888元、9月23日各转账520元、11月10日转账6362元、12月31日转账 520元、2019年1月6日转账500元、2月9日转账188元、2月14日转账520元、3月23日转账520元、5月20日转账520元、6月23日转账493元、7月2日转账100000元、8月7日转账 520元、9月14日转账290元、11月17日转账200元、2020年1月24日转账888元、3月14日转账520元、5月3日转账400元、5月20日转账520元、6月6日转账99000元,以上合

  计222077元。被告主张的2018年8月20日给付了第三人5万元的现金、2019年1月17日转账给案外人陆XX(海南的导游)4000元和4580元、2019年1月21日转账给案外人新风1200元(午饭钱)、转给案外人亚克西419元(夜宵钱)也是其为第三人支付的,第三人不子认可,被告亦末提供证据子以佐证。2022年4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原告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作出保全裁定,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原告为此支出案件申请费1882.27元。

  本院认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第三人通过各种渠道支付被告370136元(已扣減672元的大米款),被告通过各种渠道支付第三人222077元,原告主张第三人2018年9月还给付被告用于买空调10000元现金、2018年11月17日和2019年1月1日给付被告现金各10000元,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亦无提供证据子以佐证,本院不子采信。被告主张的2018年8月20日给付了第三人5万元的现金、2019年1月17日转账给案外人陆XX(海南的导游)4000元和4580元、2019年1月21日转账给案外人新风1200元(午饭钱)、转给案外人亚克西419元(夜宵钱)也是其为第三人支付的,第三人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供证据子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主张的10万元借款,与本案并非同一性质的法律关系,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故本院认定第三人实际经手赠与被告的金额为148059元(370136元-222077元)。第三人在原告不知情而且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属于无权处分,现在原告要求撤销赠与,是明确表示对该赠与行为不子认可。第三人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问

  与被告过从甚密,被告据此取得财产,明显有违公序良俗,不应受到法律的肯定评价。因此,第三人对被告的赠与行为依法确认无效,被告获得第三人赠与的款项没有合法依据,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子返还。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原告

  148059元;

  二、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原告

  案件申请费1882.27元;

  三、驳回原告买妮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80元,由原告原告负担1280元,由被告杨爱

  清负担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汇款至收款单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诉讼费),收款银行:中国XX,收款账号:6232636100XXXX1541.原告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280元,退回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手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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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9/05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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