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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间蒸发,仍为原告争取到全部诉讼请求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青0104民初5086号

  原告: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XXXX8523750F,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67号金阳XXA座。

  负责人:张X,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亮、董XX,北京XX律师。

  被告:张X,男,回族,1989年4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身份证住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下南关XX。

  原告XXX与被告张X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强XX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经本院合法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XXX信用卡欠款本金 44990.02 元及截至2022年2月16日的利息(含复利)24754.97元、费用21元,合计69765.99元;自2022年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给付;

  二、被告张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律师费3000元;

  三、驳回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698元,公告费 260元,判决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张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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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3/05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标      的:69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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