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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2726民初2371号之一

  原告:童XX,女,1971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延安南路163号3单XX,公民身份号码 XXX.

  原告:云南XX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XX(原XX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XXXX5479671D。

  负责人:陈XX。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贵州XX律师。

  被告:都匀市XX公司,住所地都匀市XX,统一社会信码 9152XXXX6272507J.

  法定代表人:朱X,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X,贵州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贵州XX律师。

  被告:刘XX,男,1969年9月14日,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XX,公民身份号码 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贵州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应军,贵州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XX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独山县百泉镇镇四通路阳光上城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XXXX0709772T.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何XX,男,1969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百和镇东XX,公民身份号码XXX.

  第三人:黄海军,男,1970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南XX1-25.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童XX、云南XX公司诉与被告都匀市XX公司、刘XX、贵州XX公司、何XX、第三人黄海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后,根据原告童XX、云南XX公司的申请对被告都匀市XX公司、刘XX、贵州XX公司周旋进行了保全,依法进行了审理。

  童XX、云南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解除二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6月21日签订的《防水施工合同》;二、请求依法判令上述被告一、被告二、被告四共同向二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40.000元;三、请求依法判令上述四被告从2020年10月22日起向二原告支付截至至2022年9月14日的逾期付款损失25.198.25元,2022年9月14日后的逾期付款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所有债务付清为止;四、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三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原告的340.000元工程款及产生的利息承担支付责任;五、请求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函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注:以上金额截止2022.9.14合计人民币共365.198.25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21日被告因承建贵州省独山县富尊华庭项目的需要,与原告签订了一份《防水施工合同》,合同对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等进行了约定,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何XX与原告分别于2019年1月4日、2020年9月22日办理了结算,被告因该项目共欠付原告工程款725.820元,被告付款385.820元,还欠付二原告工程款340.000元未付。因案涉项目是贵州XX公司分包给都匀市XX公司进行施工的,而都匀市XX公司又将该项目内部违法分包给刘XX,刘XX是挂靠都匀市XX公司的名义进行施工,因此刘XX也应当一并承担连带责任,而贵州XX公司作为项目的建设单位,拖欠都匀市XX公司和刘XX的工程款,也应当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支付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的当事人主要存在于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基于合同向另一方提出请求或诉讼,而不能向与自己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本案中,2016年6月21日都匀市XX公司(甲方)与云南XX公司(乙方)签订了《防水施工合同》,童XX虽然在合同尾部乙方处签名,但不是《防水施工合同》的当事人;童XX主张其是挂靠远安XX公司施工,系案涉防水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故童XX并非本案的适格原告;云南XX公司是《防水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但其自认案涉防水工程不是其施工,故云南XX公司作为本案的原告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童XX、云南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9元,予以退回童XX、云南XX公司;案件保全申请费2346元,由童XX、云南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XX

  二O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冉璐

  书记员  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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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12/26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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