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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要求我方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对方败诉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皖0102民初206号

  原告:张XX,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中心村朝东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XX,安徽XX律师。

  被告:潘XX,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城关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中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中XX二期办12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0102MA8LK1AB6K。

  负责人:谢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婷,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开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XXX0104MA06FX7U9H。

  法定代表人:苏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婷,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X,女,198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园南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婷,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XX与被告潘XX、中XX公司(以下简称中XX公司)、中XX公司(以下简称中XX公司)、苏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韦XX、被告潘XX、中XX公司及中XX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婷,被告苏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连带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人民币70000元整,自2022年1月19日起按照月利率0.5%向原告支付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7月18日利息为2400元,合计72400元,本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通过第三人赵X介绍认识被告潘XX,2021年7月14日,原告与被告中XX公司、被告中XX公司签订《电梯改造及装饰项目联合体施工安装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将合肥市瑶海区旧楼电梯改造安装工程(暂定壹千台)发包给原告施工,具体内容:电梯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铝塑板装修工程、电梯钢结构连廊工程、打墙洞并修复等等,合同还约定了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付款方式,标准规范,被告的责任与义务,原告责任与义务,施工备案与保险,违约责任,发生争议时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保密约定,附则,文明施工,补充协议,还约定原告需缴纳履约保证金100000元。补充约定:原告实付履约保证金80000元,赵X担保20000元整。签订协议当天下午21:01:03原告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8000元给被告潘XX,2021年7月15日00:27:14.原告再次通过微信转款人民币22000元给被告潘XX,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款人民币50000元至被告潘XX提供的中国建设潘XX银行账户(账号62170XXXX1XXX),总计转款人民币80000元整。

  原告的履约保证金转过后,被告一直没有提供协议书约定的电梯改造施工工程,多次催促下,2022年1月19日被告开始答应退还原告的履约保证金,但是始终以没有钱为拖延退还原告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80000元。

  中XX公司在被告潘XX提供的《电梯改造及装饰项目联合体施工安装合作协议》加盖项目专用章,是原告对被告潘XX产生信任的基础原因,中XX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应当对其分支机构中XX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苏X是中XX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应当对中XX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具状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潘XX辩称:签订协议时约定只有实际安装电梯后,我们才返还该保证金,但是原告签约后说小区不好做,不愿意做,我也同意返还该保证金,但是我现在资金紧张,并不是恶意拖欠该款项,本周五我已经返还给原告1万元。我收取的该8万元保证金与被告中XX公司无关。项目章是我根据公司的授权刻制并加盖的。

  中XX公司、中XX公司、苏X共同辩称:一、三被告均非适格被告,案涉合同的项目专用章与三被告无任何关系,原告应承担其未尽审慎审核义务,签订合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二、中XX公司系合肥市住房XX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企业参与名录之一,瑶海区旧楼电梯改造安装工程,并非中XX公司的独享业务。三、被告潘XX是否涉及伪造这个项目专用章,是否涉及刑事犯罪,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根据双方举证情况结合庭审调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张XX通过案外人赵X认识潘XX。潘XX向张XX称自己是中XX公司的员工。2021年7月14日,潘XX以中XX公司(甲方)的名义与张XX签订《电梯改造及装饰项目联合体施工安装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潘XX在协议甲方法人处签名,在甲方公司盖章处加盖了印文为“中XX公司项目专用章”,在补充协议甲方落款处加盖了“中XX公司项目专用章”。《电梯改造及装饰项目联合体施工安装合作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就合肥市XX旧楼电梯改造安装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乙方按发包方提供图纸规定要求改造、安装施工,以包干形式完成该项目的土建工程及钢构装饰工程。开工日期以甲方进场通知书为准。甲方的权利、义务包括与业主、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工作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与居民对接;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监督乙方施工等。乙方的权利、义务包括组织人员、材料完成施工任务,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及服从甲方统一管理等。协议第九条违约责任条款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 违约责任,并承担守约方的经济损失。协议还约定,乙方在合同签订后需在24小时内缴纳履约保证金拾万元整于甲方签订人账 户上,如逾期未到账,则本合同签订无效,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张XX分别在协议签订当日通过微信向潘XX转款8000元,银行转款50000元,次日向潘XX微信转款22000元,共计支付80000元加装电梯保证金。

  协议签订后,张XX跟随潘XX至中XX公司的办公场所,从中XX公司取得老旧小区安装电梯的宣传资料。之后张XX在瑶海的居民小区进行了加装小区的宣传工作。因一直没有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程,张XX多次向潘XX要求退还80000元保证金,潘XX同意但表示资金紧张,无法及时退还。潘XX在收到本院送达的诉状副本后退还张XX10000元。

  另查明,中XX公司系合肥市住房XX和房产管理局公布的《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企业参考名录》中的企业之一,2021年9月,中XX公司向潘XX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授权内容为“负责全国既有加装电梯(项目名称)与政府部门接洽、小区业主沟通以及该项目涉及的推广、落地过程的事宜…无权收取任何名目的费用等”。张XX称潘XX持有中XX公司业务经理的工作牌,签订合同前,其曾跟随潘XX到中XX公司的办公场所,但办公场所无人。潘XX在《电梯改造及装饰项目联合体施工安装合作协议》上加盖的印章上的公司“中XX公司”在企业公示系统中查询不到。

  本院认为,潘XX在与张XX签订的《电梯改造及装饰项目联合体施工安装合作协议》上所填写的甲方名称并非本案被告中XX公司,虽然两个公司名称相近,但潘XX在协议上加盖的印章是项目专用章,并非合同专用章,也不是公司内设机构印章,显然不能代表所属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其次,张XX主张潘XX佩戴了中XX公司业务经理的工作牌,但潘XX在与其签订的协议上却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也未向张XX提交中XX公司授权的委托书,张XX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对于潘XX的身份显然未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潘XX无权代表中XX公司与张XX签订协议。因潘XX在案涉《电梯改造及装饰项目联合体施工安装合作协议》上加盖的印章及填写的单位名称并非实际存在的主体,因此该合同的法律责任应由潘XX承担。张XX主张中XX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对潘XX的行为进行了追认。根据庭审调查的情况,张XX陈述其向中XX公司说明过签订合同一事,但并无证据证明中铁信达 安徽公司知道合同的内容,更无证据证明中XX公司明 确表示愿意承担合同义务。故张XX主张中XX公司对 潘XX行为进行追认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中XX公司 及苏X亦不应对潘XX的行为承担责任。对于张XX诉请中XX公司、中XX公司、苏X连带退还保证金,不予支 持。张XX以案涉《电梯改造及装饰项目联合体施工安装合作 协议》无继续履行可能,向潘XX提出退还保证金,潘XX表 示同意,并已退还10000元。双方签订的《电梯改造及装饰项  目联合体施工安装合作协议》已实际解除。现张XX诉请潘X 武退还剩余未付保证金7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张XX主张 潘XX在2022年1月19日同意退还保证金,潘XX未提出异 议。故张XX诉请潘XX迟延退还保证金给其造成的资金占用 损失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并未对资金占用损失的计算 标准进行约定,故本院确定利息计算的标准应按2022年银行间 同业拆借利率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张XX保证金7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自2022年1月19日起以70000元为基数,按2022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805元,财产保全费844元,均由被告潘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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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1/15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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