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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中,一方给付亲属的红包,不属彩礼,不能返还

洞口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洞口县XX

  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原告潭X,男,1990年5月出生,湖南省洞口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洞口县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X,女,1989年2月出生,湖南省洞口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XX和,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X,女,1966年8月出生,系上述朱X之母

  原告谭X与被告朱X于2022年正月初七经人介绍相识,谭X给了朱X及其亲属见面红包3200元;正月初八,谭X给朱X母亲订婚礼金52000元,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初九,谭X置办结婚酒,给与女方亲属54个红包,共计13200元,给与女方压水礼12000元,此后原被告开始共同生活。在双方相处过程中,因原告生活习惯导致被告心生不满,双方产生矛盾,被告朱X于同年正月二十八日离开原告,并不再与谭X交往,为彩礼返还双方介绍人曾居中协调,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因此提起诉讼。

  办案经过:

  被告朱X因在外地,在快开庭前几天从网上找到本律师,在办理委托手续后,律师前往洞口法院查阅证据材料,发现原告将被告朱X母亲个人信息全部弄错,因此本律师当即要求原告撤诉,被告不予应诉答辩。不久原告撤诉,可撤诉后,原告仍然将被告母亲个人信息弄错,被告朱X于是答辩要求原告再次撤诉,一个月后,原告第三次起诉。

  本律师在查阅被告证据时,发现证据仅仅只有两份调查笔录,没有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也没有银行取款记录,我方于是申请介绍人出庭作证,证明给付礼金情况和交付见面礼事宜。本律师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基于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则,婚约是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订婚后是否履行婚约,办理结婚登记,全凭双方自己,法律不加以强制,如果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婚约即自行取消。但是双方按照习俗给付对方的彩礼,法律上属于附条件赠与,需要返还。但是哪些属于彩礼,需要给与界定,见面红包及那些一方给与对方亲属之间的红包,显然是双方为融洽亲属之间感情所给与的礼尚往来,不属于彩礼范畴,不需要返还。

  办案结果:

  依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原告与被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符合应当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同时考虑婚约解除原因及被告支出情况、双方共同生活一段时间,被告需要适当返还彩礼,即判决被告朱X及其母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彩礼58000元。

  审判员                   马某某

  书记员              钟某某

  二0二三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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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2/0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洞口县人民法院

标      的:88488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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