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盗窃案,充分发挥辩护人作用,帮当事人争取降低刑期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晋1002刑初314号

  公诉机关: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指控内容:被告人王XX以违法占有为目的,以入户盗窃的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为303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求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XX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入户盗窃指的是非法进入他人的住所进行盗窃,从被告人王XX的供述、受害人XX的笔录以及被告人今天的当庭供述来看,其与受害人李XX是朋友,经常出入受害人的住所,基于两人的朋友关系,在其实施盗窃行为之前,其进入李XX的家里,是在李XX的邀请下,以朋友的身份正常进入,并不存在非法进入的情形,且其三次盗窃,李XX都在现场,其是趁李XX不防备的情况下,秘密窃取财物,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入户盗窃的情形,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情节;三、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判决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尧都区法院认为,王XX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其他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5/3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