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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甲X与乙X(案发时不满16周岁)系男女朋友关系。乙X怀孕,怀孕中期的时候,乙X提出孩子出生后卖掉,被告人甲X同意。被告人吴XX乙X怀孕的消息后,积极为甲、乙X尚未出生的孩子寻找买家,被告人丁X通过案外人系到买家被告人王X、李X夫妇。被告人王X、李X将35 000元现金交给丁X将女婴买走。案发后,被拐卖女婴已被公安机关解救,暂由福利院抚养。经鉴定,甲X、乙X是该女婴的生物学父、母亲。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甲X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被告人丁X买卖儿童,均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X、李X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均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律师作为被告人王X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王X有偿抱养他人不愿抚养的婴儿,对孩子精心养育,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2.被告人王X支付营养费是由于乙X未成年、生活条件困难,身体需要休养等原因;3.被告人王X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X系在被拐卖儿童亲生父母明确表示无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收买该儿童,后对其悉心养育,视如己出,与被拐儿童形成了稳定的家庭关系,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当,不予采纳。被告人王X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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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1/12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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