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解XX、郝XX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826民初1542号
原告:解XX,汉族,现住榆林市。
法定代理人:宋XX,女,汉族,陕西省榆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喜平
被告:郝XX,男,汉族,陕西省榆林市。
原告解XX与被告郝XX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XX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解XX支付抚养费446112元(抚养费以2022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4784年/人计算,从解XX2016年3月20日出生起至2034年3月21日止共18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2014年原告解XX母亲宋XX与解XX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15年1月24举办婚礼,2016年2月17日登记结婚,2016年3月20日生育了原告解XX。婚后原告母亲宋XX与解XX性格不合,并且在2021年2月21日经专业资质部门DNA分析解XX与解XX排除了二者的亲子关系,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解XX于2021年3月向横山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经判决:准予宋XX与解XX离婚;原告解XX由宋XX抚养,今后抚养费自行负担;宋XX赔偿解XX从2016年3月至2021年3月抚养解XX的抚养费52400.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合计82400.76元。据上,原告解XX母亲在2021年12月14日与被告郝XX经协商,共同委托西安XX公司为被告与原告解XX作亲子DNA检验,检验结果显示原、被告系生物学上的父子关系。故,被告作为原告父亲应当向原告解XX支付抚养费,另因原告母亲宋XX与解XX解除婚姻关系也系解XX并非解XX亲生儿子,基于此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更是由原告母亲承担着向解XX支付其4年对原告的抚养费52400.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的款项。但事实上,被告郝XX作为原告解XX的亲生父亲,理应向原告支付从出生至18岁成年的抚养费,以及因此造成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系父子关系,被告理应承担原告的抚养费用,现其拒绝支付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原告请求支付四十多万的抚养费不合理,太高了,亲子鉴定之前的抚养费、精神抚慰金被告是不知情的,2021年12月与原告做亲子鉴定后才知道原告是被告的儿子,之前的抚养费被告不支付,被告只负担起诉后至解XX18周岁的抚养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的母亲宋XX与被告曾系恋爱关系,有同居史。后宋XX与解XX于2015年1月24日按照习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但宋XX与被告还有联系,2016年2月17日宋XX与解XX登记结婚成为合法夫妻,2016年3月20日宋XX生下一男孩解XX,与宋XX、解XX共同生活。2021年2月21日经监测意见书鉴定,排除了解XX与解XX的亲子关系。2021年3月12日解XX向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与宋XX离婚。2021年5月1日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解XX与宋XX离婚;解XX由宋XX抚养,抚养费由宋XX自行承担;宋XX赔偿原告解XX从2016年3月至2021年3月抚养解XX的抚养费52400.76元(根据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至2021年3月12日),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判决生效后,经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宋XX主动履行了上述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2021年11月19日结案。2021年12月20日西安XX公司作出西安华大[2021]物咨字第86号DNA亲子检验咨询意见书,确认被告是原告的生物学父亲。
另查明,被告婚后生育有两个子女。
上述事实,有原告法定代理人提交的被告无异议的DNA检验咨询委托书复印件、照片复印件、DNA亲子检验咨询意见书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民事裁定书复印件、结案通知书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原告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复印件、入学通知书复印件,其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但不足以证明被告索要证明的证明对象。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其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故被告郝XX作为原告的亲生父亲,有向原告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即从2021年3月13日起至原告成年之日止的抚养费。被告从事餐饮业,但属无固定收入者,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其他固定收入,故原告从2021年3月13日起至原告成年之日止的抚养费,应当参照2021年陕西省私营单位住宿和餐饮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9982元标准计算,以及考虑被告两个婚生子女的抚养,被告从2021年3月12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600元,至原告年满18周岁止。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16年3月至2021年3月的抚养费52400.76元,因该时段内原告的母亲与解XX已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且在解XX与宋XX离婚纠纷案件中由宋XX赔偿给了解XX,原告被抚养的权利得到了保障。故原告无权再向被告主张支付该部分抚养费。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千零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郝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解XX从2021年3月13日起至2022年10月13日共19个月的抚养费11400元。
二、从2022年10月14日起由被告郝XX每月支付原告解XX抚养费600元,每6个月执行一次,至原告解XX年满18周岁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解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郝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小东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XX


其他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10/23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