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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盗窃和掩饰隐瞒两个罪名,一个不予认定,一个不起诉,最终获无罪结果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通崇检刑不诉[2022]295号

  被不起诉人陈X,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通市通州区兴仁XX(户籍地江苏省泰兴市虹桥镇人民南XX)。被不起诉人陈X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1月26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于2022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1月8日至11月12日,被不起诉人陈X明知他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以自己的名义在南通市崇川区办理银行卡,并将自己名下的三张银行卡(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 行 卡623XXXX3100XXX、上 海 银 行卡620522111XXXX7521、江苏长江商业银行卡623150XXXX7746)提供给他人,帮助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经查,上述账户流入资金共计138396.02元,其中7682元系王X、刘XX、刘XX等5人被诈骗的资金。被不起诉人陈X非法获利4338.11元。

  被不起诉人陈X于2021年11月25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不起诉人陈X退出的违法所得4338.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陈X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王X、刘XX、王XX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X的供述;

  4.被不起诉人陈X的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陈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X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陈X被扣押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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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12/25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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