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源县人民法院
(2020)赣1130民初629号
案情简介:
被告将抵押到银行的店铺出售给原告,被告已经是失信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财产。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过户和返还购房定金1万元及违约金。
判决结果:1、被告退还原告1万元定金。
2、被告支付原告1500元违约金。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原告有2种诉讼选择,一是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但是被告公司名下已经没有资金,因此原告选择要求被告履行合同,退还购房定金和支付违约金。律师建议购房时要了解清楚开发商实力和所购买的房子是否有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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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3/28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婺源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