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原告原为浙江省某大型房地产公司销售高管,因该公司要求销售高管先以自己名义购房、再寻找意向客户进行更名转让,转让价款合计约104万元。后该高管离职后,公司以职务侵占罪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经本人代理公安机关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后该公司又起诉至法院,以职务侵占为由要求改高管返还所房屋差价款。本人代理该高管,从劳动关系、更名转让的法律性质、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等多角度进行代理,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我方胜诉,全部驳回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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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0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