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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X起诉离婚,争取抚养权

惠来县人民法院

广东省惠来县XX

民事调解书

(2019)粤5224民初58号

原告: 林XX,女,xxxxx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人,住广东省惠来县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浩鹏,深圳XX

被告: 林xx,男,xxxxx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人,住广东省惠来县xx。原告林xx与被告林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9 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林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 2500 元,至孩子年满 18 周岁止;3.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失费 20000 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帮助 20000 元;5.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担。事实和理由:2016 年 10月 20日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在没有充分了解情况下,2017 年 4 月 12 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同年4月15日登记结婚。2018年2月 23日生育一子林XX。

由于双方从相识到登记结婚不到半年时间,匆忙结婚,没有感情基础,性格完全不合,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曾声称其只是将原告当作生孩子工具,甚至还殴打原告。在实际生活中,被告也未对原告及婚生子有过真正关心及照顾。在原告生育孩子后,双方共同语言越来越少,要么争吵要么不沟通,夫妻感情日益淡薄。2018年 06月 15日原、被告开始分居。双方曾协商办理离婚手续,但由于各种客观原因一再推迟。现双方碰面原告只得到被告一次又一次的叫骂、侮辱,夫妻感情已然消磨殆尽,难以继续维持这一段早已破碎的婚姻关系。

此外,原告在深圳市工作、居住,能让孩子从小有机会接受更好的教育、培养更宽广的视野,而被告在揭阳市待业,缺乏上进心,不能给孩子树立良好的榜样。孩子林xx不满 1 周岁,孩子跟随原告能在更健康的环境成长。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1条之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 一般随母方生活”,婚生子林xx应由原告进行抚养

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确无和好可能,据此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林xx与被告林xx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的男孩林xx2018 年2月23日出生)由原告林xx负责抚养。被告林xx自 2019年3 月份开始每月支付原告林xx孩子抚养费 1200 元,自 2020 年1月份开始被告林xx每月支付原告林xx孩子抚养费 1500 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以上抚养费定于每月 20日前由被告迳付原告;

三、被告林xx可于每月第三周周日 9时至21 时探望孩子

四、本案受理费 300 元,减半收取为 150 元,由原告林x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永贤

二0一九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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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14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惠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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