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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700多万,争取到了缓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沪0115刑初194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X,女,1986年6月7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X某,男,1994年7月20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

    辩护人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20]2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韩X某犯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X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X、韩X某及辩护人x、梁X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经公诉机关申请,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至2019年4月,邵XX(另案处理)先后成立上海XX公司及关联公司,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在“雪山贷”线上理财平台发布虚假借款标的,承诺固定高额收益,通过公开宣传诱骗被害人签订《借款服务协议》等,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大部分资金用于借新还旧、公司运营和个人挥霍。被告人马X身为公司客服部主管、出借事业部行业研究员,被告人韩X某身为公司客服部职员,负责理财产品的销售、推广以及客户维护等工作,二人明知公司通过假标非法集资仍为其提供帮助。经审计,自2013年7月至2019年4月,该公司共计非法集资人民币33亿余元(以下币种同)。被告人马X参与非法集资造成实际损失3.38亿余元,任职期间个人收入20.27万元;被告人韩X某参与非法集资造成实际损失758.76万元,任职期间个人收入29.21万元。案发后,2名被告人接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且退缴了在职期间全部收入。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马X、韩X某、宣读了同案关系人供述、证人证言、集资参与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以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X、韩X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X、韩X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马X、韩X某系自首,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韩X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马X、韩X某案发后退赔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马X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韩X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马X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韩X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人马X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马X主观上不明知,不参与约标提成、不关心该业务,只是做业绩汇总,11月以后转岗不接触该业务;2、接听金融监管局电话不能推断出马X对公司的诈骗有明知,证人也没有明确指认马X主观明知;3、指控马X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造成的损失远远超出公司6年来的损失,公司未直接用于经营的款项4000余万元,不足以证明公司吸收资金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4、被告人马X当庭能如实供述,应认定自首,系从犯,已退赔违法所得,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辩护人当庭出示民事判决书、被害人牟X出具的谅解书及收据、废旧物品回收合同及银行转账凭证,以证明:1、被告人马X在职期间负责处理投资人与安徽XX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主观上认知XXX的业务系真实、合法有效的,借款人是真实的;2、被告人马X介绍朋友牟X向雪山贷平台出借资金,主观上对假标不知情;3、案发后马X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追偿损失,清退公司资产月15万余元。

    被告人韩X某的辩护人提出:韩X某系自首,无前科劣迹;是最基层的客服人员,工作内容均是公司的安排;系从犯、自首、退赃,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辩护人出示谅解书1份以证明该被害人对被告人韩X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至2019年4月案发,邵XX(另案处理)成立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及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等关联公司,购买XX公司通过雪山贷线上理财平台发布虚假借款标的,承诺固定高额年化收益,采用广告、电话推销等方式对外公开宣传,诱骗被害人签订《借款服务协议》等,进行非法集资活动,资金转入XX公司、XX公司、XX公司等关联公司,大部分用于借新还旧、公司运营和个人挥霍。经司法审计,自2013年7月至2019年4月,XX公司非法集资33亿余元,造成损失1.76亿余元。被告人马X在任职XX公司客服部主管、出借事业部行业研究员期间,被告人韩X某在担任XX公司客服部职员期间,在明知XX公司利用假标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帮助,参与理财产品的销售、推广以及客户维护等工作。被告人马X在任职期间个人收入20.27万元;被告人韩X某在任职期间个人收入29.21万元。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马X、韩X某接电话通知主动到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经侦支队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同案关系人胡XX(XX公司CEO)供述XXX是通过线上销售理财产品的,通过网络、电话、张贴广告等形式对外宣传,是有固定年化收益的。XXX发售的理财产品标的全是假的,借款人、借款企业信息都是买来的。提供给资金存款银行的担保账户是XX公司(关联公司)的,满标后可以将钱提现到XX公司账户。2019年11月为应付金融办检查,邵XX安排他和申X、刘X、陈X、李X、苏XX等人应付检查。他做了虚假的线下合同、买了10多套公司账户,用于满标后转入这些公司,再提出转入倍瀚账户。检查部门要求提供100家融资公司联系方式,邵XX安排他购买了80部手机和400张左右电话卡,贴上被抽检公司名签,由企贷部和客服部人员保管以应对检查,并教给手机保管人如何应对检查。交给客服部10部手机,具体人员有马X、韩X某。

    2、同案关系人段XX(XX公司财务主管)供述其2019年4月得知XX公司理财产品的投资款全部转到新安XX存管账户,听说借款标的是假的。邵XX指示他操作XX公司账户兑付投资人本利、支付公司日常费用、发放工资和奖金,以及转到邵XX、汤XX个人账户。

    3、同案关系人杜X(运营总监)供述客服部和电销部2019年3月合并为客服部,主要负责投资者的电话接听、新注册客户的产品介绍。马X是公司的行业研究员,之前是客户经理,有些客服会议会代他去参加。客服部韩X某负责新入职客服和电销人员培训。公司是通过线上销售理财产品的。2015年他担任运营部营销经理期间,邵XX让他通过一个QQ号购买企业信息,总共买过40家。

    4、同案关系人赵X(风控部职员)供述客服会根据客户需求向他提出约标方案,他随机挑选借款企业信息和约标内容后上传至官网和app,客服再联系客户进行搜索购买该标的。为应对金融检查,胡XX安排购买了手机,让王X匹配借款企业,安排风控部和客服部员工接听电话,按统一说辞回复。胡XX将手机交给他、谭X、王X和客服部员工。客服人员对雪山网站和app上的假标是清楚的。因为他和谭X每天要上好几个新标,按正常流程,不可能在两小时内审核借款企业信息、立马制作成理财产品供客户购买的,风控部就三个人,从没外出做过尽调。有时app和官网上的理财产品详情会出现企业信息与标的不一致的情况,客服都看得到。官网上也没有借款企业申请借款的链接入口,说明没有企业来借款。他和谭X作为上标员工,平时接触最多的是客服人员,在交流中他们多少会得知假标的情况。胡XX下发手机时说过电话响必须接,来电话的可能是金融办或其他上级单位,他们可能会问借款企业的情况。

    5、证人孙某(客服部职员)陈述她根据上级领导给的话术,接听电话和在线QQ,尽可能让客户购买理财产品,会跟客户说不保本保息,但公司有保证金账户,用于保障客户财产不受损失。她会通过马X给的客户名单以微信、电话方式向客户约标,并把客户需要的标的期限、投资金额告知风控部赵X,赵X会在2小时内将标的制作完成上传,她再告知客户。客户提出的约标方案都能成功上标。她平时的工作是向马X汇报的,马X调岗至行业研究员后,她向韩X某汇报工作。工作中发现公司发布的标的项目详情表上,可以看到借款企业的营业执照是打马XX的,有些标的借款人名字与详情表上的不一致。

    6、证人桑晓祎(运营专员)陈述客服部和电销部2019年3月合并为客服部,韩X某是负责人。韩X某负责培训新入职客服和电销人员。公司每周会开例会,一般是部门总监和一些部门主管参加,其中有马X。如果杜X不来,马X和王新会汇报客服部的工作情况、约标情况、客户维护情况。

    7、证人于XX(客服部职员)陈述马X从2018年5月到2019年1月做客服部主管,韩X某从2019年1月开始做了一个月主管,后又去做客服专员。她做过约标,将客户想要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金额告知赵X,由他在2小时内制作标的,上传平台,再将标的号告诉客户。约标没有出现过流标,有客户反映标的的借款企业与项目详情表不一致,理财平台上虽然有借款申请人入口,但无法点击进入。胡XX购买过很多手机给马X等人,让他们接听金融办、律所的电话,这些电话是查询接听人是否借款企业的员工,胡XX要求他们必须接听,并说是借款企业员工。他们客服人员私下也讨论过标的真假。有客户来查标,是胡XX、杜X、马X接待的。

    8、被害人艾XX、杨X1、黄X等人的陈述、借款服务协议、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明XX公司通过开设雪山贷线上理财平台,承诺固定高额年化收益,通过公开宣传方式,诱骗被害人购买理财产品,对外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事实。

    9、XX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明该公司不具备开展金融业务的资质。

    10、上海XX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XX公司非法集资造成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以及被告人马X、韩X某任职期间的收入情况。

    11、案发经过证明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马X、韩X某的到案经过。

    12、中国XX银行个人账户支出交易明细、中国XX银行个人转账回单证明被告人马X、韩X某案发后退赔了在职期间全部收入。

    13、被告人马X、韩X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韩X某为他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提供帮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辩护人就本案罪名认定、被告人马X的主观明知等所提意见,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表明,XX公司控制人采用发布假标等诈骗方法诱骗投资人出资购买所谓理财产品,所得资金大部分用于支付前期投资人本息、公司运营、个人挥霍等,其行为方式及对资金的处置方式表明相关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特征。被告人马X作为客服部主管人员,在工作中能够接触到业务员约标、客户投诉等,并受上级安排假冒借款企业人员应对金融办检查,足以发现XX公司发布假标的诈骗事实,主观上应当明知该行为的性质,同案关系人韩X某的供述、证人孙某、于XX、赵X的证言亦证明XX公司的一般客服人员在工作中亦已发现该公司采用诈骗手段非法集资的情况,辩护人认为作为客服部主管的被告人马X对此不明知是与事实不符的。被告人马X、韩X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马X、韩X某有自首情节,对其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马X、韩X某案发后已退缴违法所得,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韩X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依法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X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韩X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已退缴的违法所得按照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发还。

    被告人马X、韩X某回到社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凌 鸿

    人民陪审员  秦XX

    人民陪审员  戚XX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白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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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8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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