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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追加被执行人案例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成功追加被执行人案例

    【诉讼请求】

    请求判决撤销(2021)川0503执异XX号执行裁定书,不追加原告为(2020)川0503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执行程序的被执行人。

    【法院认定事实】

    经审理查明,某市A1公司成立于xxxx年x月28日,公司类型为一个法人股东出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销售.........等,注册资本为200万元。XXA公司为某市A1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200万元,出资比例100%,认缴期限为2039年12月31日。

    2020年11月20日,本院作出(2020)川0503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确定由某市A1公司向宜宾XX公司支付货款XXX.6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3473元。因某市A1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2021年1月18日,宜宾XX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之后,宜宾XX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XXA公司为被执行人,并申请对XXA公司与某市A1公司财务混同审查。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2021)川0503执170号执行裁定书,扣押某市A1公司自与宜宾XX公司发生交易以来的财务会计凭证,后宜宾XX公司撤回公司财务混同审查申请,要求以未足额交纳出资追加XXA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审查后于2021年11月26日作出(2021)川0503执异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XXA公司为(2020)川0503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的被执行人,XXA公司在200万元的出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某市A1公司在上述民事判决书中应当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XXA公司不服裁定,遂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诉讼中,XXA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递交《情况说明》,明确因财务紧张,不申请对XXA公司与某市A1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人格混同进行司法审计。

    另查明,某市A1公司曾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起诉C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因未交纳诉讼费用,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2021)川0503民初28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结果】

    本案中,(2021)川0503执异73号执行裁定书追加原告XXA公司为被执行人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者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此,本院认为,债权人对自己与债务人所进行的商事行为拥有合理的期待利益,债务人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其契约义务,保障债权人债权的顺利实现。而债权人产生这种期待的重要判断依据就是债务人的注册资本,因为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出资截止时间,就表明股东在这一期限之前的任何一个时间节点都有可能完成出资义务,具体时间选择应视公司经营情况而定。《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现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法律框架下,股东享有认缴出资的期限利益,但股东享有期限利益不能作为非正当转移其风险的工具,不能损害债权人利益,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公司资产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股东应当提前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本案中,原告XXA公司称第三人某市A1公司对C公司享有债权,但该笔债权尚未确认,且C公司目前处于破产重整阶段,第三人对C公司即使存在债权,亦要待破产程序终结,根据受偿情况确定。目前,第三人某市A1公司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确无可供执行财产,原告XXA公司应当提前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综上,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2021)川0503执异73号执行裁定书,追加XXA公司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XXA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原告XXA公司负担。

    【办案随笔】

    现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法律框架下,股东享有认缴出资的期限利益,但股东享有期限利益不能作为非正当转移其风险的工具,不能损害债权人利益,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公司资产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股东应当提前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

    【判决书文号】(2021)川0503执异73号执行裁定书、(2022)川0503民初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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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6/30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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