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赣0703民初30号
原告:陈XX,赣州市南康区人。
委托代理人:XXX,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市XX公司。住所:赣州市南康区XX。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学湖,江西聚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XX与被告赣州市XX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21日开始,被告在原告处从事锣刨工作。2019年3月23日,原告不慎被机器绞伤,随后被送往赣州市南康区中医院住院治疗,被告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原告伤势经鉴定为六级伤残。原告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仲裁,相关部门均以原告已达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2019年11月25日,南康区明信司法鉴定中心评定陈XX构成六级伤残。公司为陈XX购买了团体意外险,将理赔款61031.01元交付给了原告。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自2019年6月22日原告伤势治疗终结后解除劳动关系;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共计318477元,核减被告已经支付的62000元,还需赔付256477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XX与被告赣州市XX公司之间于2019年6月22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由被告赣州市XX公司支付原告陈XX一次性伤残、医疗、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医疗费共计55000元(已核减保险理赔款61031.01元及被告已支付的1000元),已当庭履行完毕;
三、双方就本案纠纷不得再向对方主张其他权利。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俊
二○二○年七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赵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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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2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