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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何XX在建筑工地受伤,可依法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赔偿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赣07民终40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后诉原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为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XX。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暨后诉被告):何XX,湖南省桃源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学湖,江西聚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XX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2022)赣0703民初3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中国XX公司与被上诉人何XX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同意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其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名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确认上诉人中国XX公司与被上诉人何XX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上诉人中国XX公司自愿于XX年X月X日前向被上诉人何XX支付各项损失共计XXX元;如上述款项逾期未支付完毕,则被上诉人何XX按照一审判决第二、三、四项判项内容申请执行;

  三、上诉人中国XX公司、被上诉人何XX均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中国XX公司负担2.5元,被上诉人何XX负担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中国XX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鸿

  审判员钟华龙

  审判员叶海琳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钟X

  书记员葛X

  书记员凌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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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7/20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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