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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病假,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

【案情】

章X2019年2月16日入职北京某机械设备公司,负责设备的维修管理,双方签订3年期限劳动合同,每月工资6000元。2020年4月3日,章X在上班期间因与同事发生口角,被同事打伤头部,之后章X一直病休在家。


病休期间,章X每次都通过微信将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病休证明发给部门负责人、公司人事以及公司副总。


2020年6月11日,章X收到公司快递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中载明:因章X自2020年4月3日起,未按公司要求履行请假手续,旷工已达60余天,根据公司员工手册,通知章X于2020年6月10日解除劳动合同。


此后,章X向当地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8000元。


【经过】

章X称,自己将医院的病假条发给公司的相关领导,已经履行请假手续,不存在旷工行为;


公司辩称: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员工请病假应该填写请假单,并经部门领导和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休病假。章X没有按照公司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属于旷工。按照公司规定,旷工超过15天的,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需向章X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8000元。


【评析】

在企业用工管理过程中,一般员工请假都是需要向公司申请后,经批准方可休假,但病假例外。基于对员工身体健康的考虑,司法实践中,员工请病假,只要向公司提交了正规医院的病例资料、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后,就有权休病假,而不需要以公司批准为前提。

本案中的章X,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将医院的诊断证明发给公司的各级领导,已经尽到了请假的义务,公司知晓章X被打伤的事实,虽然主张章X未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但却从未对他请假的方式、手续提出过异议,故而事后再以请假手续不符合规定辞退,缺乏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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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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