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小X和小X是好朋友,又是生意伙伴,某一天小X因犯罪受到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小X的丈夫大XX找到小X请他帮忙,小X仗义帮忙当日即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二被告出借人民币20万元。小X取保候审后,多次向原小X承诺会及时归还所借借款,小X多次向夫妻二人催促还款,二被告人均相互推诿拒绝还款。
办案经过:庭审中小X承认因犯罪一事,而向小X借款事实是存在的,XX是经办,实际用款人是小X,确实收到借款,与丈夫无关,同时已通过转账的方式向小X转账偿还了借款,当庭提供转账记录。法院在是否还款一事的,左右摇摆
律师:从常理层面:案涉《借条》原件仍在原告处、原告未出具任何收条及一般交易习惯被告
证据法层面:高度盖然性,本证反证之间,进行答辩,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转账记录只说明被告向原告转账,不能说明此笔款项的用途是偿还借款被告主张该笔款项系归还案涉借款的事实未达到法律规定的高度盖然性。
最终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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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6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