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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赔偿款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海洲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XXXX公司。住所地:深圳XX龙岗区龙岗街道金地龙城中XX座X号房,

案件概述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XXXX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3民初25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62014.01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粤03执7293号。在该次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遂以(2020)粤03执729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恢复执行。

经查,在前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XX某安电子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XX分行的4100××××0070账户余额人民币5510.99元,扣缴执行费人民币50元后,剩余执行款人民币5460.99元划付至申请执行人账户。另,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深圳XXXX公司变更商事登记事项。

2021年4月19日,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执行款人民币64643.19元,扣缴执行费人民币902.31元后,剩余款项人民币63740.88元已划付至申请执行人账户。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称已收到上述款项,本案债权已获清偿,申请本案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9)粤03民初259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同时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申请执行费人民币952.31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2019)粤03民初259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XXXX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XX分行的4100××××0070账户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XXXX公司变更商事登记事项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行长(

审判长)李雪松

执行员(

审判员)胡小烨

执行员丘碧丽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罗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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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06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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