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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返还原物加赔偿租金损失8万多元,经多轮调解使被告的预期损失降到最低。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冀0682民初4170号

  原告:王XX,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留早镇西南XX。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张X,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留早镇东南XX。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文海,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XX与被告张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铲车辆(型号ZL926),诉讼费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6月1日,被告因为内蒙古正镶白旗电力施工借用原告铲车一辆,至今未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返还。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张X辩称,原告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成立,求法庭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X当庭给付原告王XX铲车折价款13000元,被告张X不再返还给原告王XX型号ZL926铲车;

  二、其他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9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一、被告张X当庭给付原告王XX铲车折价款13000元,被告张X不再返还给原告王XX型号ZL926铲车;

  二、其他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9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安丽萍

  二O十九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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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8/28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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