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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年审过期,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者植物人,一级伤残,保险公司仍要赔偿

沭阳县人民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2021)苏1322民初2211号判决书

原告:朱X

被告:徐X

诉讼代理人:周芙蓉,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某运输公司

被告:中国XX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

2020年4月2日,被告徐X驾驶某车辆超车时,致原告受伤,徐X垫付医疗费45000元,经鉴定,原告构成人体损伤一级伤残。车辆登记车主是沭阳某运输公司,车辆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三者险,在人民财保公司投保超赔险,车辆行驶证有效期至2020年3月份,事故发生在2020年4月2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被告徐X在医院垫付45000元,由保险公司支付给徐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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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4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沭阳县人民法院

标      的:162425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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